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姻关系有效性的严格审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4:52
核心内容:布告离婚要注意什么问题?包含婚姻联系有用性的严厉检查、检查被告是否适格。
一、婚姻联系有用性的严厉检查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能将婚姻划分为三大类:无效婚姻、可吊销婚姻、合法有用婚姻。
法院在受理布告离婚案子时。首要,要确认婚姻的有用性,无效婚姻,可吊销的婚姻在检查时没有多大难处,而对婚姻是否合法有用,因为布告离婚案子只要一方当事人参与,检查时只能以结婚证的持有与否作为根据。这也是区别合法婚姻与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分水岭。所以,在受理案子时,要严厉检查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这一根据。另提示一点,在审判实践中,对案子受理后判定前是否回收结婚证,做法纷歧。笔者以为,结婚证对当事人一般有着特别的重要性,在案子判定之前,法院只应在方法上检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为定案由的根据,不该回收原件。是否需求回收原件,要在判定之后,根据判定成果作出回收不回收的决议。
二、检查被告是否适格
布告离婚案子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决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检查,一方的确下落不明满两年,经过布告方法依法缺席判定,准予离婚的离婚案子。它所根据的法令根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则,即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申述离婚,经布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定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布告离婚案子的条件。
这个条件有两层意义:
(1)当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现实状况;
(2)下落不明的现实状况满二年。
从这个条件能够看出,被告应一起具有这两层意义,不完全具有的,不能成为布告离婚案子的被告,审理时不能适用布告方法审理。对不具有两层意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二年,可依诉讼法规则作出间断审理,以待被告呈现或期限届满;关于被告外出满二年却有清晰的地址的,能够邮递送达的方法告诉其应诉、出庭。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