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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拍卖的程序启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3:53
跟着履行实务中从头拍卖的事例愈来愈多,怎么妥善处理从头拍卖中的一些实务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和履行工作的现实问题。从头拍卖程序的发动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从头拍卖,是拍卖标的拍定后,买受人因种种原因未依约付出价款,拍卖组织对标的再次拍卖的程序。司法拍卖作为履行产业变现处理的一般准则,现在已经成为履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因买受人不付出价款所引起的从头拍卖也很多呈现。但与此不相应的是,现在关于履行程序中的从头拍卖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则》)第二十五条作了适当准则的规则。
从头拍卖的程序发动
履行拍卖程序触及的利益主体很多,有请求履行人、被履行人、拍卖标的上的权利人(如抵押权人)、请求参加分配的其他债权人、拍卖人(拍卖组织)、买受人、法院等。当买受人不准时付出拍卖价款时,从头拍卖程序应由何人提起?何人决议?现在我国《拍卖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规则,笔者以为,但凡乐意或许能够提起从头拍卖请求的,均为因买受人不准时付出拍卖价款而利益受有影响的人(不包括买受人自己),因而但凡有利益提起从头拍卖程序的人,都应供认其有此资历。
关于买受人能否自动提出从头拍卖的请求问题,实践中有人持否定态度,理由是这样会怂恿买受人违约。笔者以为,因商场的千变万化,拍卖标的物在买受人得标后有可能对其已无任何使用价值,此刻为了维护本身利益,买受人在乐意承当从头拍卖所形成的法令结果前提下,请求对标的物从头拍卖,至少有两点优点:一是使从头拍卖程序的发动更敏捷方便,二是有利于买受人对从头拍卖法令结果的承当。
忧虑因而会怂恿买受人违约的主意是剩余的,由于正常情况下买受人是不会容易提起从头拍卖程序的,究竟从头拍卖程序意味着其在经济利益上有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别的,因法院在履行程序中所具有的特别主导地位,终究是否适用从头拍卖程序应由履行法院检查决议。而这也正契合《拍卖、变卖规则》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能够裁决从头拍卖”的规则。别的,在履行法院以为从头拍卖的条件呈现而无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履行法院当然能够直接决议发动从头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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