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3:56
摘要:行政协议也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完成行政管理方针,与相对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所达到的协议。那么行政协议的法令适用是什么呢?接下来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一些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行政合同纠纷处理的法令适用
行政合同,正由于其民法与行政法的两层特点,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在法令适用上就会面对很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子的中心就在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别离适用,即在现行法令结构下,在程序法上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在实体法大将民事法令标准和行政法令法规作为审理案子的一起依据,但不能简略适用《合同法》。之所以选用这种“切割”的准则,便是考虑到行政合同的公法与私法的两层特点以及有利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力救助。
行政合同纠纷在程序法上之所以挑选民事诉讼法,由于行政诉讼法有着单向性,自成一套完好的系统,所以才有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不得成为原告这类规矩,这样一来,一旦将行政合同全体适用行政诉讼法,就没有适用民诉法对合同的触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部分进行裁判的地步。《行政诉讼法解说》第九十七条尽管规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除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矩。”但这种参照究竟不能游离于行政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之外;对规矩的适用也不能够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准则,且“能够”与“参照”这两个用词,表明晰民事诉讼规矩内行政诉讼中,法令适用位阶是较低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适用,也能够不适用,这种自在量裁权的存在,为非行政主体的民事权力救助增添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假使牵强适用于行政合同案子,很有或许导致“重行政而轻民事”的审判成果,且有将当事人契约自在之权力,沦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附属品之虞。何况这种有主次之分的法令适用,自身就与行政合同公法与私法偏重的特别特点相违反。
而民事诉讼则否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矩诉讼程序不能适用行政当事人,而且比较行政诉讼法有限的四种判定方式,民事诉讼法的裁判手法,更能够满意行政合同当事人的诉求。与其为了习惯行政合同的特别性而修正行政诉讼法,毋宁将其直接归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更为适宜。可是在此需求特别指出的是,笔者所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形状上,并非是指将行政合同必定扫除内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之外,即行政合同能够由行政庭受理,可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矩进行审理。
然后,从实体法视点来看,行政合同是伴随着行政管理的立异和政府职能观念的改变而发生的,法令的滞后性使得我国现在很难构成一部一致的规制该类合同的法令,对其的调整一般散见于各种法令法规之中,因而在对行政合同纠纷法令适用时,首要应当抛开民事或许行政之分,有特别规矩的适用特别规矩(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没有规矩的情况下,依据合同争议的中心法令关系或当事人的诉求,别离适用民事或行政法令法规。相同需求阐明的是,尽管在本文第三末节中说过行政合同不能简略地适用《合同法》,可是并非表明《合同法》是彻底被扫除在准据法之外的,其准则及一些规矩依然能够作为法院裁判的参照。
行政合同的实体法令适用,其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以及为了自己合法权益的非行政主体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假如出于一方利益的考量有必要危害另一方利益时,该危害也应当是在一种合理的极限之内。因而,一定要清晰给行政合同界定适用哪一部法令或许划分到公法或许私法的调整规模之内,有失偏颇。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行政协议的相关常识,文中有具体的介绍,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行政合同纠纷处理的法令适用
行政合同,正由于其民法与行政法的两层特点,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在法令适用上就会面对很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子的中心就在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别离适用,即在现行法令结构下,在程序法上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在实体法大将民事法令标准和行政法令法规作为审理案子的一起依据,但不能简略适用《合同法》。之所以选用这种“切割”的准则,便是考虑到行政合同的公法与私法的两层特点以及有利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力救助。
行政合同纠纷在程序法上之所以挑选民事诉讼法,由于行政诉讼法有着单向性,自成一套完好的系统,所以才有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不得成为原告这类规矩,这样一来,一旦将行政合同全体适用行政诉讼法,就没有适用民诉法对合同的触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部分进行裁判的地步。《行政诉讼法解说》第九十七条尽管规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除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矩。”但这种参照究竟不能游离于行政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之外;对规矩的适用也不能够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准则,且“能够”与“参照”这两个用词,表明晰民事诉讼规矩内行政诉讼中,法令适用位阶是较低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适用,也能够不适用,这种自在量裁权的存在,为非行政主体的民事权力救助增添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假使牵强适用于行政合同案子,很有或许导致“重行政而轻民事”的审判成果,且有将当事人契约自在之权力,沦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附属品之虞。何况这种有主次之分的法令适用,自身就与行政合同公法与私法偏重的特别特点相违反。
而民事诉讼则否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矩诉讼程序不能适用行政当事人,而且比较行政诉讼法有限的四种判定方式,民事诉讼法的裁判手法,更能够满意行政合同当事人的诉求。与其为了习惯行政合同的特别性而修正行政诉讼法,毋宁将其直接归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更为适宜。可是在此需求特别指出的是,笔者所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形状上,并非是指将行政合同必定扫除内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之外,即行政合同能够由行政庭受理,可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矩进行审理。
然后,从实体法视点来看,行政合同是伴随着行政管理的立异和政府职能观念的改变而发生的,法令的滞后性使得我国现在很难构成一部一致的规制该类合同的法令,对其的调整一般散见于各种法令法规之中,因而在对行政合同纠纷法令适用时,首要应当抛开民事或许行政之分,有特别规矩的适用特别规矩(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没有规矩的情况下,依据合同争议的中心法令关系或当事人的诉求,别离适用民事或行政法令法规。相同需求阐明的是,尽管在本文第三末节中说过行政合同不能简略地适用《合同法》,可是并非表明《合同法》是彻底被扫除在准据法之外的,其准则及一些规矩依然能够作为法院裁判的参照。
行政合同的实体法令适用,其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以及为了自己合法权益的非行政主体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假如出于一方利益的考量有必要危害另一方利益时,该危害也应当是在一种合理的极限之内。因而,一定要清晰给行政合同界定适用哪一部法令或许划分到公法或许私法的调整规模之内,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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