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更改孩子姓氏是否要经过对方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可是,婚姻法并未规则爸爸妈妈一方能够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已然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当然,只需两边协商一致,不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议其子女选用其他姓氏,法令并不制止。但从上规则能够看出,任何一方改变子女名字时,都要征得对方的赞同。也就是说,只要孩子的亲生爸爸妈妈均赞同,方可改变其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则:“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康复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能够看出,除非两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议姓氏,不然任何一方私行改变子女名字的做法是不妥的,假如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康复来的名字。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则:“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康复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能够看出,除非两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议姓氏,不然任何一方私行改变子女名字的做法是不妥的,假如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康复来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