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嘱形式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8:20
我国现行遗言方法规矩首要规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正文中简称《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司法解说的方法,对此进行了细化。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正文中简称《公证法》)及相应部门规章中有关于公证遗言中的相应规矩。接下来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去了解一下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言方法规矩。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言方法规矩
依据《继承法》,遗言从方法上被分为五类: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这五类遗言都各有其特定要求。其间,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录音;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言只能由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缔结,而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继承法》将这五类遗言的效能层次进行必定区别,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的效能相同,但比公证遗言效能层次低。此外,《继承法》还对见证人资历作出了规矩,即部分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司法解说中,确认了自书遗言的推定景象,即“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重申了公证遗言的优先效能,即“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在见证人资历问题进步行了拓宽解说,以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确立了特定条件下的遗言方法规矩豁免,即“继承法施行前缔结的,方法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
对《继承法》中规矩的公证遗言,《公证法》从标准悉数公证行为的视点作出了微观规矩,司法部发布的相应规章则进行了细化,首要标准遗言公证中的程序事项。依据这些规矩,公证遗言不只必须由遗言人签立,且公证事项也必须由自己亲身处理。遗言公证由遗言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遗言行为发作地的公证组织受理。公证组织处理遗言公证,应当由二人一起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身处理。特别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处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许盖章。
全体上说,我国现行法对遗言方法规矩的规矩是比较全面的,考虑到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明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的文明水平不高以及依然有为数不小的文盲、半文盲的基本国情,但不可否认的是,因为受立法技能等要素的限制,现行法依然有不少缺漏之处。与颁行现行《继承法》的1985年比较,我国现已从其时的计划经济过渡到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条件和民众的文明水平现已发作较大改变,一些在其时条件下比较恰当的规矩,到今日现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详细言之,我国现行法中的遗言方法规矩还存在若干缺乏。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言方法规矩
依据《继承法》,遗言从方法上被分为五类: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这五类遗言都各有其特定要求。其间,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录音;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言只能由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缔结,而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继承法》将这五类遗言的效能层次进行必定区别,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的效能相同,但比公证遗言效能层次低。此外,《继承法》还对见证人资历作出了规矩,即部分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司法解说中,确认了自书遗言的推定景象,即“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重申了公证遗言的优先效能,即“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在见证人资历问题进步行了拓宽解说,以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确立了特定条件下的遗言方法规矩豁免,即“继承法施行前缔结的,方法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
对《继承法》中规矩的公证遗言,《公证法》从标准悉数公证行为的视点作出了微观规矩,司法部发布的相应规章则进行了细化,首要标准遗言公证中的程序事项。依据这些规矩,公证遗言不只必须由遗言人签立,且公证事项也必须由自己亲身处理。遗言公证由遗言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遗言行为发作地的公证组织受理。公证组织处理遗言公证,应当由二人一起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身处理。特别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处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许盖章。
全体上说,我国现行法对遗言方法规矩的规矩是比较全面的,考虑到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明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的文明水平不高以及依然有为数不小的文盲、半文盲的基本国情,但不可否认的是,因为受立法技能等要素的限制,现行法依然有不少缺漏之处。与颁行现行《继承法》的1985年比较,我国现已从其时的计划经济过渡到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条件和民众的文明水平现已发作较大改变,一些在其时条件下比较恰当的规矩,到今日现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详细言之,我国现行法中的遗言方法规矩还存在若干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