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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如何判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9:03

侵略商业隐秘案子中保密办法的合理性应怎么判别
陈燕 戎山君
摘要:保密办法是商业隐秘权利人寻求法令维护的必备要素。现在,司法确定中,一般要求保密办法契合合理性规范,可是合理性一词自身具有很大的弹性,给实践带来必定的困惑。本文以为,合理性的客观规范应当以别人不以非法手段就不能获悉该隐秘为限,详细应当从保密办法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密办法的存在、保密办法的目标应当详细化、保密办法应当其时性、保密办法应当相对性四个方面来判别。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性保密办法的实践途径。
关键词:保密办法 合理性 判别规范 实践方法
跟着常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间除了资金、人才、技能等方面竞赛日趋激烈外,商业隐秘无疑也成为企业在竞赛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之一。因而,侵略商业隐秘犯罪案子正处于上升气势。因为该罪归于新式案子,相关的法令规则较粗,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司法实践中,商业隐秘构成要件之一的办理性以及保密办法合理性的判别规范成为控辩焦点。因而,加强对商业隐秘保密办法的合理性规范进行研究,具有严重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含义。
一、保密办法是商业隐秘存在的客观要求
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条和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将商业隐秘界定为: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均采用了这必界说。该界说提醒了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即隐秘性、价值性、实用性和办理性。其间,所谓商业隐秘的办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隐秘进行办理,要采纳合理的保密办法,它是建立在商业隐秘相对隐秘性的基础上,依据各种商业隐秘的不同要求进行操控和维护的办法。[1]权利人是否将自己持有的信息进行办理即是否采纳保密办法是商业隐秘存在与否的外在标志,就像一个容器,为商业隐秘供给了寄存的空间。假如缺少权利人的办理,即便其他构成要件比如隐秘性、实用性等再强,依旧不能得到法令的承认和维护。
Trips 协议即《与交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包含冒充产品交易)协议(草案)》第39条对“未发表信息”即商业隐秘的维护作了如下规则:只需有关信息契合下述条件,则天然人和法人应有或许制止别人未经答应以违反诚笃商业行为的方法,发表、获取或许运用处于其合法操控下的信息:①其在某种含义上归于隐秘,即其全体或许要素的切当表现或组合,未被一般触及该信息有关规模的人遍及所知或许简单取得;②因为是隐秘而具有商业价值;③是在特定形式下合法操控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办法的目标。所以,一般以为,判别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隐秘,权利人是否采纳了合理的保密办法是其间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假如权利人自己都没有对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采纳保密办法,阐明权利人自己都底子没有意识到该技能信息、运营信息是商业隐秘。权利人经过采纳保密办法,对外界(包含雇员)宣告其对某一尚处于隐秘状况之中的信息的占有和操控,并由此发生创设商业隐秘权的法令结果。[2]故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是商业隐秘存在的客观要求,是商业隐秘遭到法令维护的前提条件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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