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7:49

一、产品规模
本布告的粮食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布告2007年第101号中清晰的实施出口许可证处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含一切交易方法项下出口。
二、请求条件
(一)出产企业请求条件
1、有必要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取得进出口运营资历或处理对外交易运营者存案挂号、具有独立法人资历。
2、产品质量到达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并经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处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到达国家现行规范,并供给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陈述。
4、出产和环保的工艺先进,首要设备、仪器、外表是1990年后制作的。
5、恪守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养老、赋闲、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并供给地点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行为。
7、粮食制粉加工企业近三年的年均产值,小麦(1910,15.00,0.79%,吧)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1731,8.00,0.46%,吧)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
8、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间,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流转企业请求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挂号注册、取得进出口运营资历或处理对外交易运营者存案挂号、具有独立法人资历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流转企业所出口的产品有必要是来自契合第(一)条第1-6款条件的出产企业。
4、经过ISO9000系列等质量体系认证。
5、恪守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与养老、赋闲、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并供给地点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行为。
7、近三年均有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间,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8、有出产实体的流转企业可参照出产企业相关规范履行。
三、申报及审阅程序
(一)各地粮食制粉出口企业须向地点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并附上契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证明资料及出口合平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条件,对本区域企业的请求及相关证明资料、出口合平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请求,一起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及出口合平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