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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9:59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对电信体系进行变革的要求,中国电信集团现已树立,并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和财物重组。在标准产权联系,树立本钱枢纽联系的一起,将非通讯运营中心企业、后勤服务和辅佐部分、多经企业及中心企业中承当代营代维代销事务的营销或保护公司与主业别离,组成实业公司。依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树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簿和产权搬运书据均应当交纳印花税。为了支撑电信企业的变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财物重组中触及的印花税问题清晰如下: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帐簿,因树立本钱枢纽联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树立时建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进程中经评价发作的财物增值部分及往后新添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二、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进程中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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