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的纳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5:58关于母子公司间彼此供给服务怎么进行交税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供给服务付出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86号)明确规则,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供给各种服务而发作的费用,应依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买卖准则承认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供给各项服务,两边应签定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则供给服务的内容、收费规范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则所发作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经营收入申报交税,子公司作为本钱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供给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能够采纳分项签定合同或协议收取,也能够采纳服务分摊协议的方法,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定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供给服务所发作的实践费用并附加必定份额赢利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获益子公司(包含盈余企业、亏损企业和享用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合理分摊。母公司以办理费方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而付出给母公司的办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大型集团化企业,从节省企业本钱等视点考虑,关于企业的特定出产经营活动,由母公司或中心型企业会集完结,较之各企业独自去完结或许更为节省,所以就呈现了企业之间特别是集团化企业之间供给办理或许其他方式的服务这种现象。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人税制,所以对归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确发作供给办理服务的办理费,依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买卖准则承认办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是契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力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事务来往,不契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企业或许其关联方应交税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调整”。依据这一规则,母子公司之间在一起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许一起供给、承受劳务发作的本钱以及其他各种服务供给方面,就需要依照独立买卖准则进行核算承认。
此外,母公司向子公司供给归纳办理以及其他服务,两边之间应该签定契合独立买卖准则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向多个子公司供给同类型服务的,也能够采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定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的方法,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供给服务所发作的实践费用并附加必定份额赢利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获益子公司(包含盈余企业、亏损企业和享用减免税企业)之间合理分摊。
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子公司申报向母公司付出的税前扣除服务费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与母公司签定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该项费用税前扣除相关的资料。不能供给相关资料的,付出的服务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依照独立买卖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供给服务付出的费用应该开具契合规则的发票,母公司承以为经营收入交纳相应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本钱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