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有死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7:45
集资欺诈罪有死缓吗,很多人其实并不能了解关于死缓的意义,不知道死缓到底是指什么刑期,关于集资欺诈罪也是一个含糊概念,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个集资欺诈罪有死缓的一个事例,能够一起来看看。
有。
陈某犯集资欺诈罪一审被判死缓
2010年头,陈某、谭某(公司实践操控人之一,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签定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展开寿险署理出售事务并付出管理费用。尔后,陈、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展开事务,由陈任担任人并担任财政,谭某任市场总监并担任事务、人事管理。
陈与谭某经合谋,将稳妥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红1至3年的短期理产业品对外出售,骗得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稳妥公司谎报该资金为泛鑫公司署理出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经过稳妥公司返还手续费的办法套现。经过此类“长险短做”事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2012年6月,刘某与陈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由此,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买之后的泛鑫公司实践由陈某及谭某操控。
2012年,陈某还伙同江杰以收买的办法先后实践操控了浙江永力稳妥署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稳妥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某、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健康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及美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定了《稳妥署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稳妥署理人组成出售团队,由署理人或经过银行职工在沪、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伪的稳妥理产业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运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办法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形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践丢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某、江杰发现资金链将开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带着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资产逃跑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某、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捕获。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进行揭露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对申述指控其违法的根本现实没有贰言,但辩称其施行的行为不构成集资欺诈罪,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杰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欺诈罪,其辩护人则以为,本案系单位违法,江杰施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窝藏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陈某、江杰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一起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形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践丢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特别重大丢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欺诈罪,且系一起违法。两名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所起作用虽有差异,但尚缺乏以区别主从犯,归纳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违法数额,可在裁量惩罚时予以表现。公诉机关申述指控的罪名建立,依法应予支撑。陈某、江杰及其辩护人的定见无现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被告人江杰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持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亿余元,缺乏部分责令退赔;扣押、查封在案的赃物、赃物等依法处置后予以发还,相关数额折抵上述违法所得。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江杰未当庭提起上诉。
有。
陈某犯集资欺诈罪一审被判死缓
2010年头,陈某、谭某(公司实践操控人之一,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签定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展开寿险署理出售事务并付出管理费用。尔后,陈、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展开事务,由陈任担任人并担任财政,谭某任市场总监并担任事务、人事管理。
陈与谭某经合谋,将稳妥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红1至3年的短期理产业品对外出售,骗得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稳妥公司谎报该资金为泛鑫公司署理出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经过稳妥公司返还手续费的办法套现。经过此类“长险短做”事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2012年6月,刘某与陈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由此,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买之后的泛鑫公司实践由陈某及谭某操控。
2012年,陈某还伙同江杰以收买的办法先后实践操控了浙江永力稳妥署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稳妥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某、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健康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及美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定了《稳妥署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稳妥署理人组成出售团队,由署理人或经过银行职工在沪、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伪的稳妥理产业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运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办法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形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践丢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某、江杰发现资金链将开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带着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资产逃跑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某、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捕获。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进行揭露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对申述指控其违法的根本现实没有贰言,但辩称其施行的行为不构成集资欺诈罪,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杰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欺诈罪,其辩护人则以为,本案系单位违法,江杰施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窝藏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陈某、江杰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一起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形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践丢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特别重大丢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欺诈罪,且系一起违法。两名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所起作用虽有差异,但尚缺乏以区别主从犯,归纳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违法数额,可在裁量惩罚时予以表现。公诉机关申述指控的罪名建立,依法应予支撑。陈某、江杰及其辩护人的定见无现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被告人江杰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持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亿余元,缺乏部分责令退赔;扣押、查封在案的赃物、赃物等依法处置后予以发还,相关数额折抵上述违法所得。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江杰未当庭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