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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过错可否获得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5:56
在离婚损害补偿中,只要由于差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差错刚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补偿的恳求,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差错可否取得补偿?下文为我们介绍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离婚补偿
【案情】
刘某(女)和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0月挂号成婚,并于2009年10月份生育一男孩。但随着时间推移,两边因家庭小事常常发作争持,特别是杨某晚上常常喝酒且夜不归宿,所发薪酬每月所剩无几。夫妻对立逐步加深,终究两边于2013年8月份到民政部门处理了离婚挂号手续并就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14年3月份刘某在一次朋友集会上得知杨某在离婚前就有了外遇,而且常常同居日子,现在更明正言顺的日子在一起了。刘某愤慨之余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当补偿职责,杨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赞同给刘某补偿。刘某无法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申述,要求杨某承当离婚差错补偿职责。
【观念】
应驳回刘某的诉讼恳求。(也便是刘某败诉)
【法令剖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而,刘某申述契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则。
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也清晰规则,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该案中刘某申述时未超越一年,所以刘某的申述契合法令规则。可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了一个约束条件,便是对方不只要有此类差错存在,一起还必须是因而类差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差错刚才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假如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存在这些差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确定这些差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而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条件。就本案而言,刘某在和杨某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杨某在离婚前和其他女人同居的现实,因而即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补偿恳求,法院也不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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