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直接和间接计算方法进行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2:49所得税法施行5年来,关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减轻企业交税担负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详细施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呈现了一些实务操作的问题。比较典型的便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办法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较大差异。
在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别离对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及应交税额别离做了详细的政策规则。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交税申报表”)也对应交税所得额及应交税额在实务操作中的核算办法进行了清晰。但两者关于应交税所得额及应交税额核算办法的规则却不尽一致。
一、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
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则,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六条规则,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释义及适用攻略》(以下简称“适用攻略”)对施行法令第七十六条适用税率的解释为“被确定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其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如被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适用税率为20%;被确定为归于国家需求要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为15%;其他企业则适用25%的税率”。不难看出,关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核算应交税额时,应选用不同的适用税率核算。
适用攻略对施行法令第七十六条减免税额的解释为“直接的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法是在第二十七条中,本法令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则对其作了详细的税收优惠办法规则”。也便是说,所谓的减免税项目,指的是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施行法令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所规则的项目。
二、交税申报表的规则
依据交税申报表,应交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交税调整添加额-交税调整减少额 境外应税所得补偿境内亏本-补偿以前年度亏本
从交税申报表能够看出,减免税项目所得是交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中的一项内容。依据交税申报表附表五,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内容正是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施行法令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一条所规则的内容。
依据交税申报表,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25%-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不难看出,在交税申报表中,在核算应交税额时,直接采纳25%的所得税率,不再区别企业类型。通过交税申报表附表五能够看出,减免所得税额则是指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求要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等能够减免的所得税额。
三、两者的差异及影响
通过以上比较,能够看出两者的差异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税率的差异,二是减免税项目的差异。这两种差异在大多数企业核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因为不触及减免税项目或触及的减免税项目较少,一般不会发生差异。但关于单个减免税项目较多,且收入总额不大的企业,因为减免税项目在两种核算办法下所放置方位的差异,就或许会呈现依据交税申报表填写的成果呈现亏本,而依照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核算的成果呈现盈余两种天壤之别的成果。对此,咱们能够通过两个事例发进行比较。
事例一:
甲公司2009年施行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投资收益150万元(均为国债利息收入)。产品销售本钱600万元,答应扣除的税金附加及各种费用开销100万元。甲公司2008年盈余,2009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交税调整事项。核算甲公司2009年应交税所得额及应交税额。
事例剖析:国债利息归于免税收入,可直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无需交税。甲公司2008年盈余,阐明2009年不存在能够在税前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
(一)按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核算:
应交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
=(1000 150)-0-150-(600 100)-0 =300(万元)
应交税额
=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300×25%-0-0
=75(万元)
定论:甲公司2009年应交税所得额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二)按交税申报表核算:
利润总额
=(1000 150)-600-100
=450(万元)
应交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交税调整添加额-交税调整减少额 境外应税所得补偿境内亏本-补偿以前年度亏本
=450 0-150 0-0
=300(万元)
应交税额
=应交税所得额×25%-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300×25%-0-0
=75(万元)
定论:甲公司2009年应交税所得额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从事例一能够看出,因为甲公司2009年享受到税收优惠较少,用两种不同的办法核算,所得出的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不存在差异。
事例二
乙公司是一家通过确定的国家要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2009年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间包含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契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5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300万元,销售收入50万元。答应扣除的费用开销250万元,其间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费用100万元。没有能够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核算乙公司2009年应交税所得额及应交税额。
事例剖析:乙公司是国家要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国债利息归于免税收入,契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归于不交税收入,技术转让所得归于减免税项目,依据施行法令第九十条规则,500万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依据剖析,别离依照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交税申报表核算乙公司当年应交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
(一)按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核算:
应交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
=1000-150-500-250-0
=100(万元)
应交税额
=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00×15%-(300-100)×15%-0
=-15(万元)
定论:乙公司当年完成盈余100万元,但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交税申报表核算:
应交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交税调整添加额-交税调整减少额 境外应税所得补偿境内亏本-补偿以前年度亏本
=(1000-250) 0-【150 500 (300-100)】 0-0
=-100(万元)
定论:乙公司当年亏本100万元,不必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且该亏本能够在今后五个交税年度税前补偿,也就意味着乙公司或许会在今后5个年度节省15万元(100×15%)的企业所得税。但依据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规则的核算办法,乙公司当年并未呈现亏本,也就不存在今后交税年度税前补偿亏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