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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么处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2:24
导读:自行车撞死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2005年北京市发作了一例行进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事端案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驾驭者提出了公诉。终究案子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文经过这一事例,叙述了自行车撞死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内容,当心驾驭,利人利己。
因骑自行车撞死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罕见的因行进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
检察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月28日早6时许,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本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逝世。
事端的发作两边都存在差错:骑车人刘某在接连作业11小时后下夜班,疲惫驾驭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亮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底子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途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疏通的准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端中步行未按规则规模行走,也存在必定差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方法》第五十七条:“行人和搭车人应当恪守下列规则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间隔路途右侧边际线向左1米的规模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规模是1米至2米之间。因为刘某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故按照法律规则应承当相应的刑事职责。
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驾驭车辆忽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交通事端,形成一人逝世,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职责。
检察官说,自行车撞死行人的案子尽管很少发作,但此案警示骑车人、行人必定要注意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进步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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