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业主被盗的摩托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4:53案情
2003 年8月洪某入住本市自购房,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办理的过程中,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交房入住须知》、《小区办理规则》、《保安岗位职责制》、《关于加强车辆安全办理的告诉》等规章制度。2004 年1月,物业公司向小区住户收物业办理费,洪某未缴。2004 年2月20日,洪某的摩托车停放于小区内未加防盗锁,成果被盗。2月25日,洪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办理费后即提出补偿要求,但遭物业公司回绝,洪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住宅小区的住户(即业主)产业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补偿。处理争议焦点的中心问题是物业公司对洪某停放于室外的摩托车是否负有保管职责。职责是职责的根底,无职责则无职责。确定保管职责有无事关本案两边当事人世法令联系及其民事职责的确定。
律师观念
职责的发作根据,有法定或是约好。从本案来看,物业公司并不负有保管职责:首要物业公司无法定的保管职责,现尚无法令清晰对此事项进行规则;其次物业办理费系归纳服务费,在构成中并无室外泊车办理费的项目,摩托车的保管也不属于物业公司正常的物业办理公共性服务范围;特别是物业公司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发布,标明物业公司已对小区安全进行了相应的办理,已尽办理之责,现洪某并无依据证明物业公司有违小区办理规则的行为;最终,物业公司也无约好的保管职责,保管合同的有用建立不只需求两边当事人就保管事项达到合意,并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给保管人实践占有保管。本案中,洪某的摩托车失窃前并未将车钥匙或行驶证交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从未对其出具取车放验凭据,因而,两边并未就该摩托车的保管建立保管合同联系。综上所述,洪某摩托车的失窃,原因在于其疏于防备,属其本身的安全防备上的严重差错行为,据差错准则应由其自傲。法院也必定了这一观念,对洪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