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部分债务后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4:32
【案情】
2011年1月3日,被告张武因损害原告李丽产业而欠下原告1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份。这以后,张武于2013年1月向李丽归还了5000元,因该笔款额是经第三人易手给李丽,故对该笔还款两边未写书面凭据。2014年1月,原告李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武归还余款5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其亦不供认现已归还原告5000元。
【不合】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武之间的欠款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关于原告的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撑?
第一种定见以为,关于李丽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撑,由于张武于2013年1月归还了部分款额,其还款的实际行动证明对该笔债款的认可,故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1月张武还款时起从头核算,故该笔欠款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关于李丽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撑,欠据出具的时刻为2011年1月3日,原告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主张过债务或被告许诺过还款。至2014年1月原告申述时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本案中的欠条出具的时刻为2011年1月3日,欠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时起算至2013年1月3日。本案中原告未能够供给相关依据证明该期间要求被告还款或许被告许诺过还款,不存在诉讼时效间断或中止景象,故2013年1月4日起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损失胜诉权。原告称被告在2013年1月归还过5000元,但原告未能供给相关还款的依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未供认这一状况,故本案中的该份欠条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损失胜诉权,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撑。
2011年1月3日,被告张武因损害原告李丽产业而欠下原告1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份。这以后,张武于2013年1月向李丽归还了5000元,因该笔款额是经第三人易手给李丽,故对该笔还款两边未写书面凭据。2014年1月,原告李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武归还余款5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其亦不供认现已归还原告5000元。
【不合】
原告李丽与被告张武之间的欠款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关于原告的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撑?
第一种定见以为,关于李丽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撑,由于张武于2013年1月归还了部分款额,其还款的实际行动证明对该笔债款的认可,故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1月张武还款时起从头核算,故该笔欠款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关于李丽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撑,欠据出具的时刻为2011年1月3日,原告未能供给相关依据证明主张过债务或被告许诺过还款。至2014年1月原告申述时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本案中的欠条出具的时刻为2011年1月3日,欠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时起算至2013年1月3日。本案中原告未能够供给相关依据证明该期间要求被告还款或许被告许诺过还款,不存在诉讼时效间断或中止景象,故2013年1月4日起该份欠据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损失胜诉权。原告称被告在2013年1月归还过5000元,但原告未能供给相关还款的依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未供认这一状况,故本案中的该份欠条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损失胜诉权,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