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0:19
发布部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穗府[1989]8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处理,保证合法运营,阻止非法运营,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开展,依据国家有关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处理的法令、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的授权,广州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是广州市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挂号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挂号和监督处理。
二、开业挂号与挂号注册事项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其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在合同、规章签字之前,应向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处理“合同前项目挂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成负责人签署的请求书;(二)项目建议书及其同意文件;(三)出资者所在国(区域)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经“合同前项目挂号”后核准运用的称号,在规则的时刻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令保护。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称号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并能够有与中文称号相一致的外文称号。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处理企业法人开业挂号,应在批阅机关同意合同、协议或规章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挂号主管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挂号请求书;(二)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合同、协议和规章;(三)有批阅权的批阅机关发给的同意文件和同意证书;(四)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出资者所在国(区域)政府或合法部分出具的合同、协议、规章、签字人的资历证明或有用的委托书;(六)出资者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七)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派遣(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八)运营特种职业的,按有关规则的同意文件。以上文件、证件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以外文书写的,应一起提交中文文本。上列(一)、(二)、(三)、(五)(六)、(七)项均应提交正本或副本。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挂号注册的首要事项:称号、居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运营范围、分支机构、运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合营各方的称号(外资企业可免予挂号合营各方称号一项)。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有固定的运营活动场所,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的居处,是企业的法定居处。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运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与出资总额的份额别离规则如下:(一)出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至少应占出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出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出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间出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出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出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间出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出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间出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运营范围应契合国家法令、法规,能够一业为主,兼营它业。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挂号的运营范围为法定运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条件的外商出资企业,经核准挂号,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宣告成立,其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