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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双方对子女抚养的判决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6:44
向阳法院宣判一同未婚同居超生引发的子女育婴权纠纷案件。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女)于2001年在两边家长的介绍下相识,后二人同居,其时被告刚满16周岁。在两边同居期间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均未能处理户口。现两边因爱情失和分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自行育婴三个儿子。
在审理中,原告建议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文化水平低,且患有肝炎,不适宜育婴三个子女。
被告则以为,其有才能育婴三个子女。
有关法律规定,爸爸妈妈对子女有育婴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育婴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可随父方日子。
依据查明的现实,原告与被告对同居期间所生之子均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关于三个孩子的,法院以有利于子女生长为准则,依据孩子以往日子环境、两边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寓居环境等要素,酌情判处长子、次子由原告郭某自行育婴,三子由被告李某担任育婴,育婴费的详细数额,法院裁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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