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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21:04

公司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问题。    《公司法》 第191 条规矩公司在作出闭幕抉择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 … ;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恳求,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该条款实际操作很困难,首先是人民法院没有有受理该类案子的程序法规矩,法院受理会有难度;其次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中的“有关人员”终究包含哪些人员,也不清楚。笔者主张,应‘由立法部分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以利于该条款的操作。    第三,债务人未及时申报债务的法令结果。    债务人超越规矩期限申报债务,对此怎么处理《 公司法》 未作规矩,笔者以为,可参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 的相关规矩,作如下处理:    1 、已知债务人的债务,应当列入清算;    2 、不知道债务人的债务,在公司剩下产业分配完毕前,能够恳求清偿;公司剩下产业现已分配完毕的,视为抛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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