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不立案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3:01
合同诈骗是归于公诉案子,到达法定违法数额,需求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是需求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被害人是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到达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那么,合同诈骗不立案怎么办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假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请求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报案、指控、告发和自首的资料,应当依照统辖规模,敏捷进行检查,以为有违法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应当立案;以为没有违法现实,或许违法现实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诉指控人。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请求复议。
二、假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能够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再经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则:“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办的案子而不立案侦办的,或许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办的案子而不立案侦办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告诉后,应当在15日内决议立案,而且将立案决议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一起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纳办法,依法对告诉立案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严重违法案子,人民检察院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立案侦办。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案子中的问题
不予立案决议的作出,就意味着完毕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查询作业。因而,完毕程序所根据的资料必需求充沛、详尽。在查询进程中要扫除片面上的影响,
1、粗线条地搜集资料和进行检查。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对立案检查规则了详细期限,因而对一些杂乱、牵涉面较广的案子,特别是触及行为地、人员涣散、触及面广的案子,侦办人员便无暇深化、详尽地查询、剖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往往资料不到位。
2、在承认是否有违法现实和是否需求追查刑事责任进程中受“不破不立”思维的分配,在片面大将立案规范与科罪量刑规范相混杂。
3、对立案查询程序知道有误差。在查询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指控、告发、报案等资料反映的内容进行查询,未对资料所触及的其他或许构成违法的现实作查询,单独面的搜集证明有违法现实或无违法现实的资料,将形成资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别。
不予立案复议案子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实际上便是当时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因为遭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维的影响和一味寻求目标完结,使得立案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注重,乃至被看作为是可有可无的。而近几年以来,跟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严厉执法、依法办事”成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思维,“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现已被打破。因而,新局势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就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律规则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实在履行好保护刑事诉讼法律联系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功能。为此作出不予立案决议应当作到:
(一)决议所根据的资料有必要充沛
不予立案决议的作出,就意味着完毕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查询作业。因而,完毕程序所根据的资料必需求充沛、详尽。在查询进程中要扫除片面上的影响,归纳、客观地搜集证明无违法现实的资料;一起亦要搜集能够证明有违法现实的资料。查询获得的资料要终究能够明晰地证明无违法现实和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特别是联系杂乱的经济类案子,有必要将相关资猜中触及的民事纠纷与违法行为界定区别,防止含糊不清。
(二)决议作出前的检查有必要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检查活动不同于进入侦办程序后的侦办行为,它仅仅是一个判别、承认进程,并不要求将悉数的现实行为和相关人员查清、查明。但这并不等于能够简略检查程序,因为报案等资料常常带有一些人为要素,反映的“违法现实”往往是“此罪”套“彼罪”,彼此穿插,较为含糊。因而在作出不予立案决议前,有必要对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检查,从思维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捆绑对触及的头绪不容易扫除,特别对立案规范笼统、归纳的案子,更要根据资料,并结合地区经济状况、社会局势、发展阶段等要素归纳判别。
假如你有其他疑问,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一、假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请求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报案、指控、告发和自首的资料,应当依照统辖规模,敏捷进行检查,以为有违法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应当立案;以为没有违法现实,或许违法现实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诉指控人。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请求复议。
二、假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能够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再经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则:“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办的案子而不立案侦办的,或许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办的案子而不立案侦办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告诉后,应当在15日内决议立案,而且将立案决议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一起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纳办法,依法对告诉立案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严重违法案子,人民检察院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人民检察院能够直接立案侦办。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案子中的问题
不予立案决议的作出,就意味着完毕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查询作业。因而,完毕程序所根据的资料必需求充沛、详尽。在查询进程中要扫除片面上的影响,
1、粗线条地搜集资料和进行检查。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对立案检查规则了详细期限,因而对一些杂乱、牵涉面较广的案子,特别是触及行为地、人员涣散、触及面广的案子,侦办人员便无暇深化、详尽地查询、剖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往往资料不到位。
2、在承认是否有违法现实和是否需求追查刑事责任进程中受“不破不立”思维的分配,在片面大将立案规范与科罪量刑规范相混杂。
3、对立案查询程序知道有误差。在查询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指控、告发、报案等资料反映的内容进行查询,未对资料所触及的其他或许构成违法的现实作查询,单独面的搜集证明有违法现实或无违法现实的资料,将形成资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别。
不予立案复议案子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实际上便是当时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因为遭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维的影响和一味寻求目标完结,使得立案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注重,乃至被看作为是可有可无的。而近几年以来,跟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严厉执法、依法办事”成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思维,“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现已被打破。因而,新局势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就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律规则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实在履行好保护刑事诉讼法律联系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功能。为此作出不予立案决议应当作到:
(一)决议所根据的资料有必要充沛
不予立案决议的作出,就意味着完毕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查询作业。因而,完毕程序所根据的资料必需求充沛、详尽。在查询进程中要扫除片面上的影响,归纳、客观地搜集证明无违法现实的资料;一起亦要搜集能够证明有违法现实的资料。查询获得的资料要终究能够明晰地证明无违法现实和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特别是联系杂乱的经济类案子,有必要将相关资猜中触及的民事纠纷与违法行为界定区别,防止含糊不清。
(二)决议作出前的检查有必要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检查活动不同于进入侦办程序后的侦办行为,它仅仅是一个判别、承认进程,并不要求将悉数的现实行为和相关人员查清、查明。但这并不等于能够简略检查程序,因为报案等资料常常带有一些人为要素,反映的“违法现实”往往是“此罪”套“彼罪”,彼此穿插,较为含糊。因而在作出不予立案决议前,有必要对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检查,从思维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捆绑对触及的头绪不容易扫除,特别对立案规范笼统、归纳的案子,更要根据资料,并结合地区经济状况、社会局势、发展阶段等要素归纳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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