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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9:44
第一条为履行中心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的记载和职责追查规则》,保证公正廉洁司法,结合人民法院作业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遇有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干预案子、说情打招呼或许刺探案情的,应当予以回绝。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遇有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不按合理途径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当奉告其直接递送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许经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合理途径递送。
关于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经过非合理途径邮递的涉案材料,收件的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应当视情退回或许毁掉,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许办案人员。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遇有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探问案子处理发展状况的,应当奉告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问询,或许经过人民法院司法信息揭露途径或许诉讼服务途径等合理途径进行查询。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反映问询、查询无结果的,能够主张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因实行法定职责需求干预案子或许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作业程序进行,而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人民法院作业人员非因实行法定职责或许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作业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干预正在处理的案子,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第六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因实行法定职责,需求对正在处理的案子提出监督、辅导定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作业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照实记载在案。
第七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因实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辅导定见的指示、函文、记载等材料存入檀卷备检。
第八条其他司法机关作业人员因实行法定职责,需求了解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案子有关状况的,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令文书或许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状况记载在案,并存入檀卷备检。对方未出具法令文书或许公函等证明文件的,能够回绝供给状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子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信息专库,清晰录入、存储、报送、检查和处理相关信息的职责权限和作业流程。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担任专库的维护和管理作业。
第十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办案作业中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作业程序之外干预案子状况的,应当及时将干预人的名字、单位、职务以及干预案子的状况全面、照实地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信息专库中录入的内容进行汇总剖析。若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背规则干预案子的问题头绪,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置:
(一)触及本院监察部门统辖目标的问题头绪,由本院监察部门直接查询处理;
(二)触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统辖目标的问题头绪,直接呈报有统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询处理;
(三)触及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统辖目标的问题头绪,能够逐级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询处理,也能够直接进行查询处理;
(四)触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头绪,直接移交触及人员地点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询处理。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其别人民法院或许其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问题头绪后,应当及时查询处理,并将查询处理结果通报移交问题头绪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违背规则干预案子的行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给予纪律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刺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约请办案人员暗里会晤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按照合理程序为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实行职责或许非经合理程序干预别人正在处理的案子的;
(五)其他违背规则干预案子的行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首要领导批准后,能够将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查办人民法院作业人员违背规则干预案子行为的状况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能够向社会揭露。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违背办案纪律的行为,初度发作的,应当予以正告、通报批评;发作两次以上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第五十四条规则给予纪律处置:
(一)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口头提出的监督、辅导定见不记载或许不照实记载的;
(二)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提出监督、辅导定见的指示、函文、记载等材料不装入檀卷备检的;
(三)对其他司法机关作业人员了解案子状况的接洽状况不记载、不照实记载或许不将记载及法令文书、联络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檀卷的;
(四)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许相关作业程序之外干预案子的状况不录入,或许不照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信息专库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的问题头绪不按规则及时处置或许查询处理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按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第六十九条规则给予纪律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授意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背规则干预案子的问题头绪不移交、不查办,或许授意部属不按规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案子状况进行记载、存卷、入库的,应当别离按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则给予纪律处置。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照实记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状况的行为,受法令和安排维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得被革职、调离、解雇或许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等处置。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对照实记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案子状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许具有谩骂、殴伤、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别离按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第七十条、第九十八条规则给予纪律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履行本办法的状况,应当归入查核点评系统,作为点评其是否恪守法令、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因监管、惩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屡次发作人民法院作业人员违背规则干预案子问题的,应当追查单位担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的党员干部违背本办法并一起违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法令》的,应当在给予政纪处置的一起,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案子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子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子或案子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单位内设组织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作业人员,是指人民法院在编人员;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加案子处理、评议、审阅、审议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佐人员等人员。
人民法院退休离任人员、人民陪审员、聘任人员违背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关于在审判作业中避免法院内部人员搅扰办案的若干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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