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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私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6:14

为他人开车形成了车毁人亡的交通事端,车主和受害者签订了“协议”不再追查其它职责。可是,逃了四年的李保顺(化名)终究没有逃出法令的赏罚。11月9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作出判定,被告人李保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9年9月30日,刘某雇佣李保顺驾驭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修武出发到新乡县小冀镇拉铵水,当行至新焦路27KM 650M处时,李保顺在超车过程中,因雨后路面湿滑,与对面驶来的安阳市卷烟厂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桑塔纳轿车横滑至路南侧,与自西向东驶来的上蔡县的解放牌卡车相撞。李保顺惧怕遭到处理,就弃车离开了现场。此事端形成两人受伤,一人逝世,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任确定,李保顺负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李保顺就躲到外地打工。2001年11月21日,李保顺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处理取保侯审,后又在逃,2004年2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事端发作后,车主刘某与唐某达成协议:车主刘某赞同将自己的农用车辆和该车上的罐补偿给唐某;并赞同付现金1000元,补偿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唐某不再追查其它职责。
获嘉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李保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保顺作为雇员,对该事端发作有重大过失,应当和雇主刘某对受害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根据该协议,唐某不再追查车主刘某的其他职责。刘某在该事端中应承当的只要民事补偿职责。因而,协议中的“其它”职责也只能是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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