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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向村支书行贿村支书可以构成受贿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3:51
村支部是我党在乡村的一个基层安排,村支部的负责人是村支书,主要是对村的建造、开展供给帮忙,执行党的相关政策和政策,那么为土地向村支书纳贿村支书能够构成纳贿罪吗?下面由听讼网玉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为土地向村支书纳贿村支书会不会构成纳贿罪
一、为土地向村支书纳贿
王某欲租某村的土地,并欲将该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经过别人介绍与时任该村村支部书记的马某相识后,屡次送给马某现金14万元。后马某与该村村委主任李某利职务之便,未经乡民大会及乡民代表会赞同,代表该村与王某签定租借该村3.52亩土地的租借合同。后马某与李某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国土局请求将该租借土地征为国有后归入储藏用地,对土地征收补偿规范及安顿计划抛弃乡民听证,并与国土局、财政局、人社局签定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等方法,帮忙王某将其所租借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2013年3月24日,省政府赞同将王某租借的土地转为建造用地并征收。马某收受王某14万元现金中,得款114900元用于经商开销。村团体用地向国土资源局请求征为国有,必须由村委会盖章,乡民代表签字,方可申报。马某帮忙王某将其租借的3.52亩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既未经乡民委员会研讨赞同,也未经乡民大会及乡民代表研讨赞同,还未按程序报所辖街道办事处同意,且街道办事处也未托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该块土地国有化事宜。
二、村支书能够构成纳贿罪吗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马某收受王某14万元现金行为应怎么科罪,有定见以为,马某身为乡民自治安排工作人员,在办理村务业务中,使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占为己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
旦本文以为,马某帮忙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办理,应归于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其在公事办理工作中,使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占为己有,为别人获取利益,构成纳贿罪。
(一)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则的纳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的违法主体承认上,经常出现确定纷歧的状况。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而对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 ,以纳贿论处。《刑法》九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确定从事公事的关键是对“公事”的了解。在实践中,收受别人金钱的行为并非悉数都会构成违法,有的只构成违纪的行为,也有一些因为行为人的身份不符不构成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纳贿行为(以纳贿罪科罪处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纳贿行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科罪处分),两者存在着必定的穿插,只要刑法明文规则的纳贿行为按纳贿罪处分。即只要是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投机的就定纳贿罪,反之只要是“非从事公事的工作人员”则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本案中,马某系村支部书记,帮忙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办理工作,在本案中,土地申报必须有村委会盖章,乡民代表签字等手续,而实行该手续的行为即归于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行为。因而马某在办理村务业务中,使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占为己有,为别人获取利益,应构成纳贿罪。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为土地向村支书纳贿村支书会不会构成纳贿罪”问题进行的回答,村支书是归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村支书收受别人贿赂的,是能够构成纳贿罪的。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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