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是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4:12
高空抛物行为探析
(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损伤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致人危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笔者以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职责主体即行为人或许无法查明,而物件致人损伤行为职责主体即物件的一切人或管理人。简言之,前者是人侵权,后者是物侵权。
(二)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当代替职责
代替职责是指根据特定联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当的法令职责。高空抛物可否理解为楼内其他住户替真实侵权人承当职责,获得追索权,等侵权人确认后向其追索?笔者以为不当,榜首,代替职责多根据必定身份而发作,如雇佣、监护等,住在一个楼内并不能构成身份联系;第二,代替职责加剧了代替义务人担负,应由法令严厉规则方可适用,而从现行法来看,于法无据。
(三)高空抛物行为是否一起风险行为
在一起风险行为中,行为人都施行了行为,但无法区分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丢失,归于因果联系的推定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与一起风险行为的差异清楚明了:后者是二人以上一起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
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一起风险行为分为显形与荫蔽的,前者是典型的风险行为,后一种是荫蔽的风险行为,因为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风险的条件供给阶段,在此情境下从风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荫蔽,更具风险性,因而如把高空抛物称为荫蔽的风险行为就比较好解说了。
对此观念,笔者以为有以下不当:首要,一起风险是因果联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领域;其次,从职责承当上看,实务界即使作必定判定也是确以为按份职责之债,而一起风险为连带职责之债;最终,一起风险立法意图是为了在确认风险人规模的前提下维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一起风险人因一起的行为才被严厉划定为一个领域,如不依托一起的行为而只是依空间相联就将一切住户划定为一个领域,似有古代愚蠢的“牵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正准则
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正准则着重以楼内住户来公正分管社会公共丢失,防备此类行为再发作,保证公共安全。
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则公正准则的适用目标为当事人或许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两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使适用公正准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正准则不免勉强。
(五)总结
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一切人、寓居人或别人从居处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危害,但不能确认真实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是自己职责行为。
(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否物件致人损伤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致人危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时的基本思路。笔者以为,高空抛物行为是职责主体即行为人或许无法查明,而物件致人损伤行为职责主体即物件的一切人或管理人。简言之,前者是人侵权,后者是物侵权。
(二)高空抛物行为中楼内住户是否应承当代替职责
代替职责是指根据特定联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当的法令职责。高空抛物可否理解为楼内其他住户替真实侵权人承当职责,获得追索权,等侵权人确认后向其追索?笔者以为不当,榜首,代替职责多根据必定身份而发作,如雇佣、监护等,住在一个楼内并不能构成身份联系;第二,代替职责加剧了代替义务人担负,应由法令严厉规则方可适用,而从现行法来看,于法无据。
(三)高空抛物行为是否一起风险行为
在一起风险行为中,行为人都施行了行为,但无法区分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丢失,归于因果联系的推定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与一起风险行为的差异清楚明了:后者是二人以上一起侵权,而前者为一人侵权。
吊诡的是,有学者提出:将一起风险行为分为显形与荫蔽的,前者是典型的风险行为,后一种是荫蔽的风险行为,因为住在高楼上本就处于风险的条件供给阶段,在此情境下从风险的高楼上向下抛物,更为荫蔽,更具风险性,因而如把高空抛物称为荫蔽的风险行为就比较好解说了。
对此观念,笔者以为有以下不当:首要,一起风险是因果联系推定问题,而高空抛物属侵权人推定的领域;其次,从职责承当上看,实务界即使作必定判定也是确以为按份职责之债,而一起风险为连带职责之债;最终,一起风险立法意图是为了在确认风险人规模的前提下维护被侵害人的弱者利益,一起风险人因一起的行为才被严厉划定为一个领域,如不依托一起的行为而只是依空间相联就将一切住户划定为一个领域,似有古代愚蠢的“牵连”之嫌疑。
(四)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公正准则
王利明教授所持的“公共安全说”即从公正准则着重以楼内住户来公正分管社会公共丢失,防备此类行为再发作,保证公共安全。
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则公正准则的适用目标为当事人或许说是对方受益人,高空抛物案中当事人两边应是侵权人和被害人,即使适用公正准则也在这两者之间分配,而将楼内住户适用公正准则不免勉强。
(五)总结
综上,可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如下总结:指高层建筑的一切人、寓居人或别人从居处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或物件危害,但不能确认真实的行为人的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不同于物件致害行为,其是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是自己职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