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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芒”企业字号侵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9:16
   4月26日,跟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书的送达,一原因企业不妥运用字号被行政处理引起的诉讼案尘埃落定。    案情:    1995年12月,江苏光辉集团(下称光辉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了靖江某厂的“光辉”注册商标,核定运用于燃气热水器。2000年4月21日,光辉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领了“光辉”商标示册证,核定运用产品为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等。2001年10月15日,江苏省工商局将光辉集团运用在热水器、煤气灶产品上的“光辉”商标审定为著名商标。1998年4月7日,某县光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下称热水器公司)经企业核准挂号,从事太阳能热水器出产出售。2000年4月21日,热水器公司恳求注册“沐阳”商标,核定运用产品为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    2001年6月起,光辉集团发现热水器公司在湖南省湘潭市、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湖州市等地发布带有“光辉”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产品宣扬材料,即在产品名称太阳能热水器前标有“光辉”二字,其间在南昌市产品宣扬材猜中,通篇都是光辉太阳能热水器的字样,而没有一处“沐阳”字样。其他宣扬材料上都在产品名称前较显着的方位标明“光辉”字样。    2002年头,光辉集团以热水器公司未经许可,在市场上出售杰出“光辉”字样的太阳能热水器而在顾客中产生误解,给光辉集团的利益形成危害为由向海安县工商局告发。2002年7月22日,海安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确定热水器公司私行运用光辉集团的“光辉”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名称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中止出售,并处罚款3万元。    2002年12月15日,用户谭某向光辉集团投诉,称其购买的光辉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经光辉集团核实,该产品为热水器公司出产;热水器公司的保修卡以“光辉”赤色大字标示封面。热水器公司住地门前装修牌也杰出运用了光辉字号。2003年,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光辉集团诉热水器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判定热水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002年4月18日,光辉集团向江苏省工商局提出《关于恳求江苏省工商行政办理局责成某县光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改动企业名称的陈述》。2003年1月20日,江苏省工商局向热水器公司宣布《关于将光辉集团对你公司名称争议予以奉告的函》,热水器公司于3月12日向该局进行了申辩。同年4月9日,江苏省工商局向南通市工商局宣布《关于责令海安县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更改“光辉”字号的告诉》。同年5月8日,海安县工商局向热水器公司作出“责令改动企业名称决议书”。该公司不服,于7月5日恳求行政复议。南通市工商局于9月4日作出了保持海安工商局处理决议的行政复议决议。    2003年9月22日,热水器公司因对处理决议不服,以海安县工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9月26日,法院告诉光辉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被告海安县工商局有权纠正已挂号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在原告热水器公司名称注册之前,第三人光辉集团已获得“光辉”商标示册,原告企业光辉字号的不妥运用,已形成大众以为原告出产和出售的太阳能热水器便是第三人的产品的误解,故依据《企业名称挂号办理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则,应确定原告的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因此,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改动原告企业名称的决议于法有据,且程序正确。遂依法作出了保持被告决议的一审判定。    热水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无意侵略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后,被上诉人工商局仅仅给上诉人行政处罚,没有依职权责令上诉人改动企业名称,现其应上级工商局的要求责令上诉人改动企业名称,这是被迫的行为,且没有一条法律规则,一个企业只需侵略了别人商标专用权就必定得改动企业名称。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定见》,本案的行政处理权应属于江苏省工商局而不是海安县工商局。故本案一审判定现实过错,适用法律不妥,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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