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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5:13

陈兰是沙湾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过数年的打拼,手里积累了一些财物。黄萍是陈兰多年的街坊、朋友,在她的出头担保下,陈兰将钱借给别人经商,但对方一向托故不还款,所以陈兰只得将他们同时告上法庭。
朋友担保告贷别人“打水漂”
一次,陈兰随黄萍一起到沙湾某陶瓷厂收货款时认识了张某。陈兰了解到陶瓷厂规划、办理等比较“上档次”;而张某得知陈兰想告贷给陶瓷厂,所以开出优厚的告贷条件。2002年6月19日,在黄萍的担保下,两边洽谈,陈兰借给陶瓷厂和张某4.5万元,对方还出具了借单,约好告贷期限为30天。告贷人一栏盖有陶瓷厂财政章、有张某的签名。而作为担保人的黄萍也在借单上签名,但两边并未约好确保方法和确保期限。
告贷期满后,陶瓷厂和张某并没还钱,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陈兰一纸诉状将陶瓷厂、张某、黄萍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告贷及利息5.1万元。
一审判定:担保人免责
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陶瓷厂、张某向陈兰告贷事实,两边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联系建立,陈兰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陶瓷厂、张某偿还告贷。陶瓷厂、张某作为一起告贷债务人,负有按约好及时连带偿还告贷职责。陶瓷厂与张某未如期偿还告贷,由此给陈兰形成经济丢失,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黄萍以担保人即确保人身份签名,确保合同建立。黄与陈未约好确保方法和确保期限,确保方法依法应为连带确保职责,但陈兰并未供给充沛依据证明黄萍在确保期内要求黄萍承当确保职责,黄萍依法革除确保职责。为此,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定:被告某陶瓷厂、张某连带偿还陈兰告贷4.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规范补偿从2002年7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丢失,黄萍免予承当职责。
二审判定:担保人连带清偿
一审判定后,陈兰不服,又以黄萍应承当连带职责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陈兰与陶瓷厂、张某签定的借单是其实在意思标明,合法有用。黄萍在借单上签名,标明其乐意承当担保职责,该确保合同为有用。陈兰与黄萍没有约好确保方法,依照《担保法》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并承当确保职责,黄萍应承当连带职责。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撤销原判;某陶瓷厂、张某连带偿还陈兰告贷4.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规范补偿从2002年7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丢失;黄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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