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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赌博成瘾妻子起诉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0:21
【案情】
邹某珍(女)与罗某华(男)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认爱情联系,1996年3月14日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18日生一男孩罗某。2009年以来,罗某华变得不管家务,常常去茶馆里打小麻将度日,每次输赢金额在100元左右,为此夫妻两边常常喧嚷。2013年6月24日,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罗某华离婚。
【不合】
罗某华打小麻将是否属赌博行为?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归于赌博行为。参加打小麻将既含文娱成分,也有妄图盈利意图,应确定为赌博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属赌博行为。打小麻将不是以盈利为首要意图,仅仅一种会带来少数资产输赢的文娱活动。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1、关于赌博罪的法令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则,构成赌博罪有必要是具有“以盈利为意图,聚众赌博或许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片面上便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或许其他资产。可见,要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归于赌博,要害看其是否“以盈利为意图”。
2、罗某行为不属赌博。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赌博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不以盈利为意图,进行带有少数资产输赢的文娱活动,以及供给棋牌室等文娱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运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罗某华参加打小麻将,在片面上尽管也有为赢取少数资产的获利主意,但首要意图是为了文娱消遣,而不是“以盈利为意图”,且输赢金额也不大,因此不能确定罗某华打小麻将的行为属赌博,故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离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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