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0:49上海市工伤稳妥实施方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上海市工伤稳妥实施方法》现已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 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和《工伤稳妥法令》,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规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作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处理)
工伤稳妥费的征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和《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稳妥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处理部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稳妥作业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市工伤稳妥作业的一致处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伤稳妥的详细处理作业。
市社会稳妥作业基金结算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安排”)详细担任工伤稳妥经办业务。市医疗稳妥业务处理中心和区、县医疗稳妥业务中心(以下总称“医保经办安排”)在职责规模内,合作做好工伤稳妥经办业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分拟定工伤稳妥的方针、规范,应当寻求工会安排、用人单位代表的定见。
工会安排依法保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稳妥作业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伤稳妥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历和储备金)
工伤稳妥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稳妥费、工伤稳妥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稳妥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稳妥基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留有必定份额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端的工伤稳妥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市财务垫支。储备金的提取份额和运用,依照本市有关规则实施。
第八条(缴费准则)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稳妥费。从业人员个人不交纳工伤稳妥费。
工伤稳妥费依据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承认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稳妥费的基数,依照本单位交纳乡镇根本养老稳妥费的基数承认。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稳妥费实施根底费率,根底费率一致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作工伤事端的用人单位,在根底费率的根底上,依照规则实施起浮费率。
起浮费率依据用人单位工伤稳妥费运用、工伤事端发作率等状况承认。起浮费率分为五档,每档起伏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起浮后的最高费率(根底费率加起浮费率)不超越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起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根底费率。起浮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稳妥费率起浮的详细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等部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十一条(付出规模)
工伤稳妥基金用于本方法规则的工伤稳妥待遇,劳作能力判定,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以及法令、法规规则的用于工伤稳妥的其他费用的付出。
工伤防备费用的提取份额、运用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十二条(基金处理和监督)
工伤稳妥基金实施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稳妥费的征缴和工伤稳妥基金的付出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市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工伤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安排经费)
社保经办安排、医保经办安排展开工伤稳妥所需经费,由财务部分依照规则核定,归入预算处理。
第三章工伤承认
第十四条(承认工伤规模)
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承认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施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作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承认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模)
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享用工伤稳妥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稳妥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扫除)
从业人员契合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承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许吸毒的;
(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第十七条(承认请求)
从业人员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作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承认请求。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则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从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工会安排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承认请求。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第十八条(工伤承认请求资料)
提出工伤承认请求,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承认请求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三)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工伤承认请求表应当包含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原因以及从业人员损伤程度等根本状况。
工伤承认请求人在本方法规则时限内提出工伤承认请求时所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承认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承认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工伤承认请求人应当在30日内,依照要求补正资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越法定请求期限的,能够从头提出工伤承认请求。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承认请求人依法提出工伤承认请求,且供给的请求资料完好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承认请求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宣布受理通知书。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工伤承认请求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依据审阅需求能够对事端损伤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安排、医疗安排以及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帮忙。作业病确诊和确诊争议的判定,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则实施。对依法取得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能够依据承认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不同景象,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许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许法令文书。
从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
第二十一条(承认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承认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承认决议,并在作出工伤承认决议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将工伤承认决议送达请求工伤承认的从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承认决议需求以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没有作出定论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工伤确守时限间断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确守时限间断、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奉告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业人员与工伤承认请求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承认决议载明事项)
工伤承认决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根本状况;
(二)受伤部位、事端时刻和诊治时刻或许作业病称号、损伤通过和核实状况,以及医疗救治根本状况和确诊定论;
(三)承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许承认为不归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承确定论;
(五)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承认决议的时刻。
工伤承认决议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承认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奉告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请求工伤承认的从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承认决议时,应当书面奉告劳作能力判定的请求程序。
第四章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四条(劳作能力判定)
从业人员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功能妨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日子自理妨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作能力判定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二十五条(判定安排)
市和区、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判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分以及工会安排、社保经办安排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担任判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市劳作能力判定中心受市判定委员会的托付,担任作业病人员的劳作能力判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判定等详细业务。
区、县判定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作能力判定。
判定委员会依法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六条(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资料)
工伤人员的劳作能力判定,能够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向区、县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作业病人员的劳作能力判定,向市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完好的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表;
(二)工伤承认决议;
(三)定点医疗安排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判定程序)
判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必要时,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安排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在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时限能够延伸30日。判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送达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并书面奉告处理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手续,供给工伤稳妥待遇请求表。
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许参与判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判定)
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对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
市判定委员会对作业病人员请求再次判定的,应当另行安排专家组,进行再次判定。
市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判定)
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许社保经办安排以为伤残状况发作改变的,能够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请求。
第三十条(再次判定和复查判定的期限)
判定委员会进行再次判定和复查判定的期限,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判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度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提出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请求的,再次判定定论保持原判定定论,或许复查判定定论没有改变的,判定费用由提出再次判定或许复查判定请求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承当;再次判定定论或许复查判定定论有改变,以及依照国家规则需求定时复查判定的,判定费用由工伤稳妥基金承当。
第五章工伤稳妥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准则)
从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进行医治,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医治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安排或许作业病定点医疗安排就医。状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安排急救,伤情安稳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安排医治。确需转往外省市医治的,由本市定点医疗安排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安排赞同。
工伤人员需求进行工伤恢复的,应当挑选与市医保经办安排签定服务协议的工伤恢复安排。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恢复费用的付出)
医治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契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稳妥医治项目目录、工伤稳妥药品目录、工伤稳妥住院服务规范的,从工伤稳妥基金付出。
本市的工伤稳妥医治项目目录、工伤稳妥药品目录、工伤稳妥住院服务规范,依照本市有关根本医疗稳妥医治项目规模、用药规模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规模等规则实施。
工伤人员到工伤恢复安排进行工伤恢复的费用,契合国家和本市工伤恢复服务项目、工伤恢复医治规范的,从工伤稳妥基金付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承认为工伤的决议后发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间断付出工伤人员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医治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稳妥基金付出规模。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恢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作的工伤医疗和恢复费用,经市或许区、县医保经办安排审阅,由社保经办安排与本市定点医疗安排或许工伤恢复安排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安排进行急救或许依照本方法规则到外省市医治发作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付出后,依照规则向社保经办安排请求报销,经市或许区、县医保经办安排审阅后,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
第三十五条(住院膳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规范)
工伤人员住院医治工伤的,由工伤稳妥基金依照规则的规范,付出住院膳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安排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安排赞同,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稳妥基金依照规则的规范付出食宿费,交通费依照社保经办安排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膳食补助费、食宿费规范的承认及其当令调整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辅佐用具装备)
工伤人员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经判定委员会承认,应当挑选到与社保经办安排签定服务协议的辅佐用具装备安排装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装备轮椅等辅佐用具,所需费用契合国家和本市辅佐用具装置装备项目和规范的,从工伤稳妥基金付出,并由社保经办安排与辅佐用具装备安排结算。
第三十七条(罢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治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详细期限依据定点医疗安排出具的伤病况确诊定见承认。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人员判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工伤人员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
第三十八条(日子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现已判定伤残等级并经判定委员会承认需求日子护理的,从工伤稳妥基金按月付出日子护理费。
日子护理费依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许日子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付出,其规范分别为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的50%、40%或许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稳妥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自己薪酬;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稳妥基金按月付出伤残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自己薪酬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处理按月收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根本养老稳妥待遇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稳妥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契合按月收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稳妥基金持续付出伤残补贴。
(四)参与本市根本医疗稳妥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按月交纳根本医疗稳妥费,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工伤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持续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工伤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契合持续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补贴为基数,依照根本医疗稳妥规则一次性交纳根本医疗稳妥费至契合条件后,持续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稳妥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自己薪酬;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存与用人单位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安排恰当作业。难以安排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自己薪酬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持续依照规则交纳各项社会稳妥费。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本市员工最低月薪酬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自己提出,该工伤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间断劳作联系,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且免除劳作联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缺乏年限每削减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递减20%,但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在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许逝世使劳作联系间断的,不享用本条第二款规则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稳妥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自己薪酬;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作合同期满间断,或许工伤人员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且免除劳作联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缺乏年限每削减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递减20%,但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在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许逝世使劳作联系间断的,不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判定委员会承认需求医治的,享用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则的工伤稳妥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间断劳作联系,并依照本方法规则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不再享用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则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逝世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逝世,其近亲属依照下列规则从工伤稳妥基金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逝世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员工月均匀薪酬。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从业人员生前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发给其生前供给首要日子来历、无劳作能力的亲属。其间,爱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根底上添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人员生前自己薪酬。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从业人员因工逝世时上一年度全国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近亲属享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的规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全市员工均匀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补偿联系)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的,由第三人付出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付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由工伤稳妥基金先行付出。工伤稳妥基金先行付出后,社保经办安排有权依照规则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许工伤稳妥基金先行付出的罢工留薪期薪酬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稳妥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在取得第三人补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归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作事端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或许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端发作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酬,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酬,由工伤稳妥基金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则的规范,向其供养亲属按月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有困难的,能够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间断)
工伤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一)损失享用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承受劳作能力判定的;
(三)回绝医治的。
第四十八条(稳妥职责承认)
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稳妥职责。
用人单位实施承包经营的,工伤稳妥职责由从业人员劳作联系所在单位承当。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事端损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稳妥职责,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能够约好补偿方法。
劳务差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差遣期间遭到工伤事端损伤的,工伤稳妥职责由劳务差遣单位或许用工单位承当,详细承认方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工伤稳妥起浮费率职责由用工单位承当。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付出的工伤稳妥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补偿)
从业人员被差遣出境作业,依据前往国家或许区域的法令应当参与当地工伤稳妥的,参与当地工伤稳妥,其国内工伤稳妥联系间断;不能参与当地工伤稳妥的,其国内工伤稳妥联系不间断,依照本方法规则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第五十条(处理享用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安排处理工伤稳妥待遇手续,并供给下列相应资料:
(一)填写完好的工伤稳妥待遇请求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付出凭据;
(三)工伤人员与承当工伤稳妥职责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四)待遇享用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逝世人员的供养联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许宣告逝世的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社保经办安排应当自接到享用工伤稳妥待遇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条件进行审阅。契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规范并准时足额付出;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奉告。
第六章特别规则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则)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交纳工伤稳妥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的规则实施,享用下列工伤稳妥待遇:
(一)依照本方法规则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的工伤稳妥待遇;
(二)由承当工伤稳妥职责的用人单位参照本方法规则付出罢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员工月最低薪酬规范;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当工伤稳妥职责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用的伤残补贴为基数,一次性交纳根本医疗稳妥费至工伤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当工伤稳妥职责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则的规范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运用经作业挂号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薪酬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稳妥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作工伤的,能够依照本方法规则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社保经办安排依照规则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起浮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作业劳作安排从业人员的规则)
非正规作业劳作安排参照本方法规则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交纳工伤稳妥费后,其依照规则在市或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挂号的从业人员发作工伤的,能够享用本方法规则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的工伤稳妥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乡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则)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乡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能够依照本方法规则的待遇项目规范和付出方法,享用工伤稳妥待遇,也能够挑选按一次性收取的方法享用。挑选一次性收取工伤稳妥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初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安排提出,并以协议方法承认。一经承认,不再改变,其工伤稳妥联系间断,并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免除或许间断。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乡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挑选按一次性收取的方法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判定委员会判定能够享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经承认装备辅佐用具费等,由工伤稳妥基金一次性付出,付出规范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则)
依照本方法规则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稳妥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依照本方法规则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补贴和因工逝世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述两项工伤稳妥待遇最低规范的,按最低规范计发。
第七章法令职责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工伤稳妥法令》等法令法规有处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十七条(相关安排的法令职责)
工伤恢复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不按服务协议供给服务的,市医保经办安排、社保经办安排能够免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安排、社保经办安排不准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恢复安排、辅佐用具装备安排能够免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许未按规则缴费的规则)
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稳妥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和《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
应当参与工伤稳妥而未参与或许未按规则交纳工伤稳妥费的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稳妥或许未按规则交纳工伤稳妥费期间,从业人员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则的工伤稳妥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用人单位不付出的,从工伤稳妥基金中先行付出。从工伤稳妥基金中先行付出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社保经办安排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与工伤稳妥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稳妥费、滞纳金后,由工伤稳妥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作工伤稳妥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作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则。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许社保经办安排、医保经办安排依照本方法规则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自己薪酬的界说)
本方法所称自己薪酬,是指工伤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自己薪酬高于本市员工均匀薪酬300%的,依照本市员工均匀薪酬的300%核算;自己薪酬低于本市员工均匀薪酬60%的,依照本市员工均匀薪酬的60%核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规模的特别规则)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作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稳妥另行作出规则的,依照国家规则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方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依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上海市农机事端处理暂行规则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议》批改的《上海市工伤稳妥实施方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