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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诉讼如何对法官对案件进行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0:08
英国的示范性诉讼
英国的示范性诉讼正式确立于1999年《民事诉讼规矩》的第19章和2000年《诉讼指引》第19B章“集团诉讼”。 1994年3月,英国司法大臣委任沃尔夫勋爵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法院的现行规矩和程序进行全面评价,然后拉开了英国民事司法变革的前奏。变革的意图是为了变革诉讼规矩、简化诉讼程序、下降诉讼本钱。沃尔夫勋爵在1996年宣布的《挨近正义》正式陈述中指出,案子办理是变革的重心,民事诉讼案子进程的控制权应当从当事人及其律师转移至法官。示范性诉讼作为英国民事诉讼司法变革的效果之一,充分体现了《挨近正义》陈述中发起的案子办理的精力。 依据现行法令的规矩,示范性诉讼首要经过以下途径完成法官对案子的办理:
榜首,示范性诉讼的发动。《规矩》确立了法院发动示范性诉讼的职权,法院指令进行示范性诉讼的,其他没有申述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向法院挂号的方法挑选参加,承受示范性诉讼判定效能的束缚。
第二,示范性诉讼宽和与替换。示范性诉讼实质是法院对多数人诉讼的一起现实或法令问题的审理,因而在示范性诉讼的当事人达到宽和的情况下,示范性诉讼的“示范性”效果难以发挥。尽管法院不能阻挠示范性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达到宽和协议,可是法院可以作出指定,挑选其他案子作为示范性诉讼。除非法院有特别指定,不然法院在被替换的示范性诉讼中所作的任何指令对今后的示范性诉讼具有束缚力。
第三,示范性诉讼判定的效能。《规矩》规矩法院对一起事项所作的判定和指令对多数人诉讼的一切当事人都有束缚力,因而示范性诉讼判定必定可以束缚其他案子当事人。
第四,示范性诉讼诉讼费用的承当。为了公正合理地在一切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费用的担负,《规矩》区分了一起诉讼费用和单个诉讼费用。示范性诉讼中的单个诉讼费用属一起诉讼费用。除非法院有特别的指令,不然一起诉讼费用由多数人诉讼中的一切原告或被告均匀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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