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8:31一人有限公司在现在社会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企业,因为这种企业只要一个股东因而在许多方面都会呈现必定的法令缺点,那么,一人有限公司中存在的法令缺点是什么?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国有独资公司”条款单节列出。《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则:“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独自出资、有国务院或许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实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仔细分析这则法条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便是特别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单一的,仅仅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所以应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令的调整。因而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则的前提下,仍将国有独资公司相关规则作为单节列出形成了立法上的不一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失内部制衡的管理机制。与其他商场主体比较,公司具有一套科学齐备的内部制衡管理机制。传统公司采纳”三权分立“的管理形式,即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组织之间彼此制衡,彼此监督,以到达平衡公司内部权利的意图,然后进步公司决议计划的科学性和有用性。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传统公司比较股东人数单一,公司不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即便设置了履行监事,因为忌惮股东的权利,也难以到达真实监督股东的意图。传统公司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乃至监事会的权利悉数集中于单一股东手中,形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过大,简单滥用权利。若此,所谓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便是股东一人的意思表明,往往发生股东产业与公司产业混淆的状况。
一人有限公司缺点怎么完善
(1)将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上世纪晚期,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商场经济,国有企业的变革有必要与经济变革坚持同步,可以说,《公司法》的诞生投合了其时国有企业变革的需求。正因为如此,现行《公司法》带有很显着的经济转型期的痕迹,最显着的便是建立了国有独资公司准则,并作为一个独自的章节存在。其时为国有独资企业单设章节的意图是为国有企业改制供给根据,因而没有充沛考虑到《公司法》所应寻求的公正、自在等价值理念。
(2)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公司的管理组织,即公司的组织组织,能使公司彻底依照自己的志愿,独当一面从事商场买卖活动,完成公司的自我管理。传统的公司管理结构是建立在公司有多个股东的基础上,公司内部组织组织相对完好,公司三会各司其职,可以有用发挥本身效果,彼此监督与限制。
在实践中,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我们要注意,多了解公司的相关状况,才干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