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怎么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9:08
【租借合同诉讼时效】该租借合同诉讼时效怎么核算?
夏某与刁某于2002年10月8日签定租借协议一份,约好夏某将自己的房子一栋出租给刁某运用。两边约好了租借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付款方法为每上一年11月15日前付出下一年度的租金,即2002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3年度的租金8000元,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合同签定后,夏某交给该房给刁某运用,刁某按约好付出了2003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但其一向运用该房子。 2005年4月1日,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刁某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审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构成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夏某申述时现已损失诉讼时效,应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的时效应从2003年11月16日算起;第二种观念,夏某没有损失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月1日起算;第三种观念,本案诉讼时效应分段核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之间的已损失诉讼时效,从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诉讼时效没有损失。
笔者拥护第三种观念。
诉讼时效的开端,即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起点,一般各国立法都是从权力被损害、权力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本案中,两边约好了“先付租金后用房”的租金实行方法,但当刁某实际运用该房子时方引起租借法令现实。假如刁某在2004年度不租借该房子,并不发生损害夏某的租金权力的法令结果(在法令性质其应是违约行为);只有当刁某实际运用房子却不付出相应租金才发生损害夏某租金的法令结果。因而,本案不能简略地以两边约好的“11月15日”来确认时效的起点,而应以刁某实际运用夏某的房子而不付出租金时核算时效。因为租金案子的时效为一年,且本案刁某的租借行为是处于继续状况,因而,应以夏某建议权力时往前倒推一年,即从2005年3月31日至2004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未过诉讼时效。
夏某与刁某于2002年10月8日签定租借协议一份,约好夏某将自己的房子一栋出租给刁某运用。两边约好了租借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付款方法为每上一年11月15日前付出下一年度的租金,即2002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3年度的租金8000元,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合同签定后,夏某交给该房给刁某运用,刁某按约好付出了2003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但其一向运用该房子。 2005年4月1日,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刁某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审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构成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夏某申述时现已损失诉讼时效,应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的时效应从2003年11月16日算起;第二种观念,夏某没有损失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5年1月1日起算;第三种观念,本案诉讼时效应分段核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之间的已损失诉讼时效,从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诉讼时效没有损失。
笔者拥护第三种观念。
诉讼时效的开端,即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起点,一般各国立法都是从权力被损害、权力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本案中,两边约好了“先付租金后用房”的租金实行方法,但当刁某实际运用该房子时方引起租借法令现实。假如刁某在2004年度不租借该房子,并不发生损害夏某的租金权力的法令结果(在法令性质其应是违约行为);只有当刁某实际运用房子却不付出相应租金才发生损害夏某租金的法令结果。因而,本案不能简略地以两边约好的“11月15日”来确认时效的起点,而应以刁某实际运用夏某的房子而不付出租金时核算时效。因为租金案子的时效为一年,且本案刁某的租借行为是处于继续状况,因而,应以夏某建议权力时往前倒推一年,即从2005年3月31日至2004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未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