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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应否属于医疗事故案中的赔偿项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8:21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卫生院。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某、王某之女王某某因身体不适,由爸爸妈妈陪同到某卫生院就医。入院确诊: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昏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液、对症等医治。次日早上7点15分,王某某忽然呈现神志不清,呼吸弱小,经抢救无效于7点50分逝世。1月7日,尸身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解剖,陈述逝世原由于右侧输卵管妊娠决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逝世。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卫生院收取丧葬费用10 000元,当天王某某尸身火化。另,沈某、王世蓉付出王某某尸身冰冻费用17 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医学会判定以为:1、医方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应的处理;2、医方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知道缺乏,未作相应的查看,对病况的改变调查不细心,处理不及时,违反了治疗护理规范、惯例,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逝世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端分级规范(试行)》,《医疗事端技术判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沈某、王世蓉诉讼请求:某卫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予以补偿。
[审判]
原审法院以为,经医学会判定,某卫生院对王某某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且与王某某的逝世有直接因果关系,“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医方承当首要职责”。某卫生院建议依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原审法院予以采用。理由是:1、国务院拟定《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是处理医疗事端的行政法规,具有遍及约束力,本案事端经判定系医疗事端,故归于该法令调整规模;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告诉,《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民事案子,在确认医疗事端补偿职责时,参照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处理。原审法院裁夺某卫生院承当补偿职责的份额为90%。
依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医疗事端补偿的项目和规范,某卫生院应补偿:1、丧葬费:依照医疗事端发生地规则的丧葬费补助规范核算。某卫生院补偿8 033元(17 852元÷12月×6月×90%)。2、精力危害抚慰金:依照医疗事端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核算。形成患者逝世的,补偿年限长不超越6年;即某卫生院补偿45 150元(7 525元/年×6年)。3、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医疗事端形成患者逝世的,参与丧葬活动的患者的爱人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核算人数不超越2人。原审法院裁夺某卫生院补偿沈某、王某合计误工费4 348元(13 044元÷12月×2月×2人×90%)、交通费900元(500元×2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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