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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哪些个人信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0:33
找作业要向用人单位供给一些个人信息,例如自己的作业阅历、年纪、学历等等。那么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供给哪些个人信息?哪些信息求职者能够回绝供给?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
网友咨询:
我大学毕业现已1年多时刻,一直在找作业,先后参与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须填写的事项或许考官提出的问题,有些是很好答复或填写的,而有些让人尴尬,乃至涉及到隐私问题。假如不填写或不作答,又忧虑说情绪欠好,导致求职失利。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阐明哪些个人信息?假如说假话,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律师剖析:
关于求职者在参与面试或许签定劳作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发表哪些个人信息,法令只作了概括性规则,即《劳作合同法》第8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这就是说,在面试或许缔结劳作合同时,求职者对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具有奉告职责,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
“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这或许因作业性质和作业岗位不同而不尽一致,但首要是指与劳作者任职资历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照实阐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规模,一般包含:求职者的年纪、家庭住址、首要家庭成员构成;身体状况,首要为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求职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流行症等;学历、作业资历、作业技术;作业阅历、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等。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日子阅历、产业状况、嗜好、是否单亲家庭、与劳作能力无关的生理缺点等,应归于隐私权所维护的规模,求职者没有发表职责,用人单位也不能强求,不然就或许构成对劳作者的作业轻视。
劳作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规模内的信息,应当照实奉告,假如未照实发表,就或许构成严重误解,乃至构成诈骗。一旦构成诈骗,劳作者就要承当必定的法令结果。依据《劳作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和第86条的规则,详细法令结果包含:所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关于无效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联系;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后,给用人单位形成危害的,劳作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当然,并非一切的隐秘本相都构成诈骗。只要对那些与劳作合同相关的首要要害信息如学历证明、资历证明、常识技术和作业阅历等作虚伪阐明的,才构成诈骗。而关于与劳作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生理缺点、婚姻状况、家族状况等,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由于这些信息并非作业的实质性要件,并不会影响劳作者的作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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