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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3:06
交税人在运营过程中或许呈现一些经济胶葛,为了处理这些胶葛,一方或许提起诉讼,也或许与对方洽谈处理,但不论怎么处理,终究很或许以一方付出另一方补偿款而告终。那么,收到和付出的补偿款怎么进行相应的管帐和税务处理呢?笔者为此剖析如下。
一、管帐和税务处理剖析
(一)触及增值税的补偿
1、出售方收到的补偿款
关于运营增值税应税货品或应税劳务的行为,许多人以为,假如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付出给出售方的补偿款有必要交纳增值税,其根据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的规则:“出售额为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笔者以为,此问题不能混为一谈,需分两种景象。
一是假如出售方将所出售货品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现已搬运,或出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现已供给,交税责任现已构成,假如再呈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交给出售方补偿款的状况,此补偿款就应该依照上述规则交纳增值税并作运营外收入处理,而购买方付出的补偿款则应视状况添加购入货品或承受劳务的本钱或计入运营外开销。别的,假如购买方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够按规则核算抵扣进项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好出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好及时付出货款,后两边约好,乙公司付出延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归于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关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50万元应该开具出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关于乙公司而言,付出的50万元视状况添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本钱或计入运营外开销,假如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够按规则核算抵扣进项税。
二是假如出售方所出售货品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没有搬运,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未供给,交税责任没有构成,此刻,出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补偿款就无需交纳增值税,仅作运营外收入,购买方付出的补偿款作运营外开销。
例如:因市场行情改变,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货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乙公司补偿甲公司由此形成的丢失50万元。在此景象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出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50万元补偿款也不契合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则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而,甲公司收取的此5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交税责任,无需交纳增值税。所以,关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50万元应作为运营外收入处理;关于乙公司而言,付出的50万元作为运营外开销。
但有必要留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出产所订货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品的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的说发不一,有人以为能够扣除,也有人以为因没有明文规则不能够扣除。
笔者以为,因为该批货品未能用于出产增值税应税货品,并且相关丢失50万元现已从对方得到补偿,所以,该批购进货品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现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买方收到的补偿款
关于运营增值税应税货品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假如因出售方违约而由出售方付出给购买方的补偿款,因为购买方不存在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给出售方的景象,即不存在增值税的交税责任。
此刻,假如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现已完结,则购买方收到的补偿款应作为购进应税货品或应税劳务的抵减额(关于从头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而出售方付出的补偿款应依照扣头、折让的规则进行处理。假如应税事项没有完结,则购买方收到的补偿款应作运营外收入处理,出售方付出的补偿款应作运营外开销处理。
例如:甲公司因所出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付出50万元补偿金给乙公司。关于乙公司而言,因为乙公司仅是购买货品而非出售货品,所以,乙公司收取的5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则的增值税的交税责任,无需交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5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品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本钱(关于从头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关于甲公司而言,所付出的5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出售货品的扣头或折让,应该依照扣头、折让的相关规则进行帐务处理。此分两种景象:
一是甲公司能够根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讨取折让证明单》从头开具发票,调减原出售额50万元并相应削减应纳流转税;
二是假如甲公司未能讨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讨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讨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出售额中减除50万元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别的,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得的补偿费有必要留意两点:一是假如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得的与产品出售量、出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又向供货方供给了必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现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以补偿款的名义收取,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则,依照运营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运营税。
二是假如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获得的与产品出售量、出售额挂钩(如以必定的份额、金额、数量核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假如商业企业以补偿款的名义收取,则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则,依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则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运营税。
(二)触及消费税的补偿关于出产、进口和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运营行为,假如买卖两边在运营过程中收到或付出补偿款,笔者以为,能够参照本文上述对增值税的剖析进行相应的管帐和税务处理。
(三)触及运营税的补偿
1、供给方收到的补偿款
对交税人供给运营税应税项目,假如因受让方违约,供给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补偿款是否交税的问题,运营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虽无明确规则,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则,即“单位和个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获得的补偿金收入,应并入运营额中征收运营税。”
因而,在应纳运营税应税项目的运营活动中,假如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付出给供给方的补偿款,供给方均需交纳运营税,而不论该应税项目是否现已完结。别的,供给方获得的补偿款需作运营外收入处理,受让方付出的补偿款视状况作运营外开销或添加所承受运营税项目的本钱。
2、受让方收到的补偿款
在运营税的应税项目中,假如受让方因供给方违约而从供给方收取的补偿款,因受让方没有对供给方供给运营税应税项目,因而受让方不存在交纳运营税的责任,受让方收到的补偿款就无需交纳运营税,应视运营税应税项目是否现已完结别离作运营外收入或抵减所承受应税项目的本钱;而关于供给方而言,也应视运营税应税项目是否现已供给别离作运营外开销或依照有关扣头、折让的规则进行处理。
对企业所得税的考虑关于交税人收到的补偿款,都应扣除交纳的流转税(未交纳的则无扣除)和相关丢失后的收益并入收到补偿款当期的计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可是,假如触及依照有关扣头、折让景象进行处理的,则在发票的回收、开具或从头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讨取折让证明单》的讨取等方面有必要契合税法规则,不然,扣头、折让额不能够核算抵减流转税和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两大相关问题
1、管帐处理根据关于收到或付出的补偿款,两边都有必要有合法、合理的根据,以作为证明和判别补偿行为实在、存在的根据及进行管帐和税务处理的根据。这些根据首要是:
(1)法院的判定书或调解书;
(2)裁定组织的裁定书或调解书;
(3)两边签定的供给应税货品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两边签定的补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避免招摇撞骗在实务中或许存在使用补偿款的名义招摇撞骗的问题, 如一些交税人或许将付出给对方的回扣、佣钱等返还款以补偿款的名义付出,乃至还获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讨取折让证明单》,用合法外衣掩盖偷税现实以减轻交税责任,所以,关于补偿款真伪的判别尤为重要。
因而,关于判定为虚伪的补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实在目的,另一方面还需剖析和考虑付出方是否不得扣减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及收取方是否需交纳流转税的问题(所得税均需交纳)。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相关方,年末两边签定了一补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交给乙公司补偿款5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讨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50万元红字发票。实际状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赢利搬运给免征所得税的相关企业乙公司而采纳的搬运赢利的行为。该行为即为招摇撞骗的补偿行为,不光不能够抵减增值税,也不能够少缴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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