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婚的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3:38
一、现役武士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作婚外性联系。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确认爱情联系后,应主意向地点单位党组织陈述,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爱情目标进行政治检查。
三、现役武士的爱人,应当是政治牢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秘要作业人员的爱人,还应当无杂乱的社会联系。
四、现役武士一概禁绝与外国公民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成婚。
五、现役武士不得与虽具有我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加损害国家安全、损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成婚,但现役武士爱情目标自己现实表现杰出、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答应成婚。
六、义务兵一概禁绝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目标,服现役期内不得成婚。
七、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目标成婚。孤儿、伤残人员和单个年纪超越三十周岁回客籍找目标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
八、在边远当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认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执役的单个中级以上士官,自己提出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有必要契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洽谈赞同,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并签定转业武士就地安顿协议书的,方可答应在部队驻地找目标成婚。
九、戎行院校成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成婚。
十、戎行办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秘要作业的戎行员工的成婚问题,依照对现役武士的规则履行。
十一、现役武士请求成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担任批阅。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适当的文职干部,士官,戎行正式员工请求成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阅;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适当的文职干部请求成婚的,由其地点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批阅;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请求成婚的,由总政治部批阅。
十二、现役武士成婚须提早一个月向地点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请求,经检查赞同后,填写《请求成婚陈述表》作为归档资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挂号成婚的根据。
十三、汉族武士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成婚,一般应压服两边抛弃此种婚姻。如两边坚持成婚,并获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可答应成婚。
十四、现役武士离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戎行的纪律,不违反社会公德。 两边均为现役武士,两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地点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停;调停无效,并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爱人是当地人员,武士一方要求离婚的,地点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停;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如武士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赞同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地点单位或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停,调停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爱人是当地人员,爱人一方要求离婚,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武士一方确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十五、现役武士请求离婚的批阅程序、权限与请求成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两边签字或供给自己书面定见。请求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六、以上规则相同适用于武装警察。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确认爱情联系后,应主意向地点单位党组织陈述,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爱情目标进行政治检查。
三、现役武士的爱人,应当是政治牢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秘要作业人员的爱人,还应当无杂乱的社会联系。
四、现役武士一概禁绝与外国公民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成婚。
五、现役武士不得与虽具有我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加损害国家安全、损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成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成婚,但现役武士爱情目标自己现实表现杰出、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答应成婚。
六、义务兵一概禁绝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目标,服现役期内不得成婚。
七、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目标成婚。孤儿、伤残人员和单个年纪超越三十周岁回客籍找目标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
八、在边远当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认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执役的单个中级以上士官,自己提出在部队驻地找目标的,有必要契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洽谈赞同,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赞同,并签定转业武士就地安顿协议书的,方可答应在部队驻地找目标成婚。
九、戎行院校成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成婚。
十、戎行办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秘要作业的戎行员工的成婚问题,依照对现役武士的规则履行。
十一、现役武士请求成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担任批阅。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适当的文职干部,士官,戎行正式员工请求成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阅;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适当的文职干部请求成婚的,由其地点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批阅;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请求成婚的,由总政治部批阅。
十二、现役武士成婚须提早一个月向地点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请求,经检查赞同后,填写《请求成婚陈述表》作为归档资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挂号成婚的根据。
十三、汉族武士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成婚,一般应压服两边抛弃此种婚姻。如两边坚持成婚,并获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可答应成婚。
十四、现役武士离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戎行的纪律,不违反社会公德。 两边均为现役武士,两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地点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停;调停无效,并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爱人是当地人员,武士一方要求离婚的,地点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停;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如武士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赞同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地点单位或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停,调停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爱人是当地人员,爱人一方要求离婚,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武士一方确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十五、现役武士请求离婚的批阅程序、权限与请求成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两边签字或供给自己书面定见。请求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六、以上规则相同适用于武装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