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8:51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贷担保合同胶葛统辖权异方案
【裁判摘要】
关于合同条文的解说,有必要探求合同当事人内涵的、实在的意思表明,而判别合同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的首要办法,是判别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明,即文义解说的办法。只要在文义解说不能确认合同条文的精确意义时,才干运用其他的解说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万杰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启玉,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启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万杰医院(以下简称万杰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公司)、原审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公司)告贷担保合同胶葛统辖权异方案子,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署理审判员宫邦友参与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载。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以为:中行博山支行与万杰医院、博易公司、万杰公司共签定九笔告贷合同和相应的确保合同,其间榜首笔于2004年10月14日签定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告贷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令适用、争议处理及司法统辖的条款中约好,“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因实行本合同所发作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争议、胶葛,两边应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提交淄博市裁决委员会裁决”。其他八笔告贷合同和相应的确保合同均约好,“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因实行本合同所发作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争议、胶葛,两边应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依法直接向告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该八笔所触及的告贷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根据上述现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告贷合同中,榜首笔告贷合同触及的300万美元,两边约好的裁决条款有用,对此该院无统辖权。但其他的八笔告贷合同所触及的 1142万美元未约好裁决,而约好依法直接向告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述。因八笔合同所触及标的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的统辖规模,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院民商事案子的收案规模,由该院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万杰医院对本案所涉的九笔告贷合同中,对其间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告贷合同所提出的统辖权贰言理由建立,该院予以支撑;对其他的八笔告贷合同所提出的统辖权贰言理由因无现实根据,该院不予支撑。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榜首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一、驳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根据2004年10月14日签定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告贷合同及相应确保合同对万杰医院、博易公司、万杰集团的申述。二、驳回万杰医院对该案其他八笔告贷合同所提出的统辖权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