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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0:33

事例介绍:2007年10月1日,游客李某参加了A旅行社安排的“桂林双飞六日游”,在游水过程中李某被风波卷走。死者家族将A旅行社申述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查,A旅行社托付的桂林地接社聘任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属违规操作,A旅行社对李某的逝世负有职责,法院判定A旅行社付出李某家族30万元补偿金。2007年3月1日,A旅行社依照旅行局的有关规则向北京的一家稳妥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职责稳妥,稳妥单规则,国内旅行和出入境旅行每人补偿限额20万元;稳妥期限12个月。A旅行社拿着判定书到稳妥公司要求索赔被拒。因而A旅行社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稳妥公司承当稳妥职责,赔付A旅行社付出逝世补偿金20万元、处理事端费用2万元,并承当两次诉讼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A旅行社以为:自己与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并出具了稳妥公司的《旅行社职责稳妥单》。旅行社职责险是国家旅行局规则的一种强制险,旅行社每年有必要交纳旅行社职责险才能够年检,旅行社职责险是一种强制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职责险规则》中的旅行社职责稳妥,是指旅行社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向稳妥公司付出稳妥费,稳妥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行事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行者人身、产业遭受危害应由旅行社承当的职责,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的行为。保单第二条规则:在稳妥期限内,因被稳妥人的过错形成其招待的境内外旅行者遭受的下列丢失或费用,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一)因人身伤亡发作的经济丢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作的其他相关费用;(三)诉讼费用、裁定费用以及事前经稳妥人书面赞同的律师费用,稳妥人也担任补偿。本案中的事端发作在2007年10月3日,在稳妥合同期限内,而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定A旅行社在此事端中负有职责,归于旅行社职责稳妥规模,稳妥公司应该依照稳妥条款补偿A旅行社的丢失。而且在此旅行过程中,A旅行社不存在违规操作,地接社聘任的无证导游与其无关,其托付地接社的时分已奉告地接社确保旅行服务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则的规范。
稳妥公司辩称:对两边当事人的稳妥合同以及A旅行社托付地接社招待游客、游客溺水逝世一事均无贰言。尽管旅行社职责稳妥是国家旅行局要求旅行社有必要投保的险种,归于强制稳妥,可是因为地接社聘任无证导游,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则,因为地接社导游不具备相应资质形成了稳妥事端的发作。依照稳妥合同职责免责部分的第七条规则:在下列情况下发作的丢失、费用和职责,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补偿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被稳妥人托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理旅行事务或供给相应旅行服务。形成此事端的原因是A旅行社托付的地接社违规操作聘任无证导游,归于稳妥合同约好的免责条款,因而稳妥公司不该对此事端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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