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应复议前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4:07
本律师事务所自2010年以来受理的工伤确定案子,本地劳作部门在决议书最终权力奉告时,其表述仍为“如对本工伤确定定论不服,可自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请求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使许多相对人未经复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确定行政诉讼是否应复议前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则,对工伤确定定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是对该条的了解,却有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工伤确定案子应领先复议。该条使用了两个“能够”,是赋权的表述,即该权力相对人有权行使,也有权不行使。第二种观念以为,用“能够”表述,是一个挑选性的词语,所以相对人能够挑选复议或诉讼。
关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念,最高法院行政庭在2011年作出了第19号“关于怎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单位缴费费率决议、确定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未实行有关协议或许规则的决议、工伤保险待遇决议四种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电话答复现已清晰,对工伤确定案子不服提起诉讼有必要复议前置。所以,本地劳作部门在工伤确定决议书后的权力奉告,其表述是过错的,应予以纠正。
工伤确定行政诉讼是否应复议前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则,对工伤确定定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是对该条的了解,却有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工伤确定案子应领先复议。该条使用了两个“能够”,是赋权的表述,即该权力相对人有权行使,也有权不行使。第二种观念以为,用“能够”表述,是一个挑选性的词语,所以相对人能够挑选复议或诉讼。
关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念,最高法院行政庭在2011年作出了第19号“关于怎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单位缴费费率决议、确定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未实行有关协议或许规则的决议、工伤保险待遇决议四种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电话答复现已清晰,对工伤确定案子不服提起诉讼有必要复议前置。所以,本地劳作部门在工伤确定决议书后的权力奉告,其表述是过错的,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