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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对企业债务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8:48

答复这个问题,首要要对法律规定的职责准则有所了解。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民事(含经济)主体关于其所负债款一般有有限职责与无限职责两种职责方式。
所谓有限职责即有限清偿职责,指出资人仅以自己投入的本钱及其收益对其债款承当清偿职责,资不抵债的,其剩余部分依法予以革除的职责方式。如或人向一有限职责公司出资10万元,而公司因经营不善发作亏本,亏本额分摊到他名下的债款为12万元,因为他承当的是有限职责,则他只需以10万元出资承当职责即可,剩余的2万元债款依法予以革除。
所谓无限职责即无限清偿职责,指出资人要以其一切财物对其债款承当职责,即当其负债超越其投入的本钱时,他除以原投入的本钱承当债款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产业持续承当债款,清偿完债款停止。例如一个人投入某企业的本钱为10万元,而企业债款分摊到他身上的比例为12万元,如他承当的是无限职责,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0万元出资承当债款外,还须别的拿出自己的2万元产业来清偿债款。如他的其他一切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就只能依法请求破产维护,由法院依法断定革除或推延偿付债款。
依据《关于开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辅导定见》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主要由本企业员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的辅导定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员工对企业债款承当的是有限职责,即他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财物及当期收益对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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