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缓刑后的众多质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3:49
醉酒驾驭机动车是严峻违背交通规则的办法,一起也是违法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可以按风险驾驭罪进行刑事处分,那么醉酒驾驭缓刑后的很多质疑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醉酒驾驭缓刑后有什么质疑
一、自“醉驾”入刑以来,由初期呈现高压“严打”态势,各地法院对“醉驾”案子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到“醉驾”适用缓刑乃至免于刑事处分的案子不断呈现,引起了大众的广泛质疑,也引发了学者的剧烈争议。对“醉驾”案子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在一段时刻内或许能起到震慑效果,但法令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抢救的功用。对契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契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尊重法官自在裁量权和保障人权的需求,也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实践必要性。“醉驾”案子的处理之所以会引起争议,要点并不在于缓刑判定的实践存在,而是在于缓刑判定的标准和依据,大众的最大质疑其实在于法官能否防止情面和特权的搅扰、“醉驾”案子能否得到公正相等的裁判。在遵从相等准则、罪责刑相习惯准则以及均衡准则的前提下,归纳考虑案发时的外界环境、违法人人身风险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具有严峻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要素,标准、均衡地对契合条件的“醉驾”案子适用缓刑,并不于法相悖,也可以得到大众的了解和认同。
二、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醉驾”入刑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时刻里,初期“醉驾”案子的处理呈现出一种高压的“严打”态势,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极为一致,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
(1)2011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的说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2)之后“醉驾”案子适用缓刑乃至免于刑事处分的案子不断呈现,部分区域的缓刑判定数量乃至有超越实刑判定之势
(3)缓刑判定的增多引起了争议,大众就缓刑判定对“醉驾”行为的震慑力影响以及判定背面或许存在的隐性不公纷繁提出质疑。
三、醉驾”案子的缓刑适用归于量刑领域的问题,可是因为缓刑的非拘禁性,其与实刑存在本质性差异,对其进行独自评论具有重要意义。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法定适用条件和扫除条件的规则来看,对契合条件的“醉驾”案子被告人适用缓刑无可厚非,再结合“醉驾”的法定刑,“醉驾”案子的处理貌似是“拘亦可,缓亦可”。可是,相关司法解说的缺失、大众的热情关注、个案的详细案情等种种要素却让刑事审判法官实践面临着“拘亦难,缓亦难”的为难局势。
(一)适用份额呈上升趋势 在“醉驾”案子的审理上,全国各级法院遍及采取了全体从严的做法,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甚少适用缓刑。如江苏省自2011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法院共判定“醉驾”案子1748起,其间实刑1725起,缓刑23起,缓刑适用率仅为1.32%。再如北京市,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判定的“醉驾”案子中,缓刑适用率仅为1%左右。但一起“醉驾”案子的缓刑适用表现出先严后宽的特色,适用份额呈现显着的上升趋势,如广东省在2011年5月1日至同年9月29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低于1:10,而从2011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已上升至超越1:1。缓刑份额的上升成为大众质疑的焦点问题。
(二)适用标准缺少一致 现在因为对“醉驾”案子在情节确定及量刑幅度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加上各地道路交通硬件设备、社会归纳治理情况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醉驾”案子适用缓刑“各行其是”,缓刑适用份额也相差较远,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定的“醉驾”违法案子缓刑适用率分别为1%和5%左右,而安徽、重庆、云南的适用份额却超越40%,部分城市份额更是高达73%。不仅如此,同一区域的不同法院关于“醉驾”案子适用缓刑的标准也掌握纷歧,比方笔者地点的扬州市七家底层法院,有的法院关于酒精含量到达160mg/100ml的“醉驾”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有的法院则关于酒精含量到达200mg/100ml的不适用缓刑。这些现象不光引起了社会的谴责,还严峻损害了司法的威望。
(三)社区纠正开展顺畅 被宣告缓刑的“醉驾”被告人缓刑检测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定收效后即到社区报导并承受纠正。检测期时刻的相对较短,为社区纠正组织作业的联接和展开供给了有利的条件:被告人通常会准时活跃实施相应职责,不会发作脱管或许失踪的景象。以笔者地点的某地级市为例,“醉驾”违法分子参与社区纠正的到位率为100%,远远高于其他类型违法的到位率。这也在必定程度上确保了“醉驾”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效果。虽然“醉驾”入刑仅一年有余,现在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是否会再次醉驾进行评判或许为时过早,但就现在而言,现已呈现了因醉驾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报导(4),却没有发现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景象。那些以为缓刑削弱“醉驾”入刑震慑力的论调好像并无客观依据。
四、“醉驾”适用缓刑:理性考虑下的实践挑选
从“醉驾”入刑的立法布景及实践运转来看,社会大众对冲击“醉驾”行为的法令效果希望遍及较高,要求对其严处、重处的呼声占主导地位。可是“醉驾”情节各有轻重,社会损害性千差万别,对 “醉驾”案子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假如一旦构成“醉驾”就判处实刑,在一段时刻内或许能起到震慑效果,但法令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抢救的功用。对契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契合我国刑法精力,有其实践必要性。
(1)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需求 宽严相济刑事方针是我国现阶段的根本刑事方针,是习惯新时期社会开展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定要求。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根本内在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所谓“以宽为主”,“是指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的全体开展趋向是走向宽和”。
(2)《刑法修正案(八)》充沛贯穿了宽严相济刑事方针这条立法主线,在削减“死刑”的一起,加大“生刑”的处分力度;在下降一部分违法入罪门槛的一起,恰当下降一些违法的法定刑,废弃部分死刑的适用;完善三大非拘禁刑,并引入社会纠正准则。整体来说,《刑法修正案(八)》是以刑法的谦抑性为根本理念,充沛发挥刑法的调节效果,以“宽”为中心,杰出惩罚的“轻缓化”、“非拘禁化”,使刑法到达一种“严而不厉”的平衡状况。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精力,对构成“醉驾”案子不该简略地实施“一刀切”的做法,悉数判处实刑,而是应当区别案情,从违法事实的损害程度、被告人片面恶性深度、再犯或许性巨细以及案子的社会影响等问题归纳考虑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详细情况详细分析,然后到达惩治违法与保障人权的有机一致,维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一致。正如有学者所说,“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坚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大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恨和非理性的心情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可以在汹涌的民意面前坚持谨慎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
(3)“法官自在裁量权”一词是引入西方法令文明的成果,依据《牛津法令大辞典》的解说,所谓自在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议的权利,而且这种决议在其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正和合理的。法令常常颁发法官以权利或许职责,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在裁量权。有时是依据形式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则的极限内行使之。
(4)因人类知道才能的非至上性导致法令的局限性不行避兔,法官自在裁量权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其能有效地战胜法令的局限性。“法官可依据社会日子开展的需求,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补充到法令中去,使法令随年代的开展而与时俱进”。
(5)因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都具有无可争辩的自在裁量权。自在裁量权的本质便是法官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依法具有依据案情详细景象自主作出判决的权利。在“醉驾”案子中,针对不同的案情,对契合条件的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是法官自在裁量权的必定要求。尊重法官自在裁量权的存在,就应当答应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五、节约司法资源的需求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以为,法令活动中应当遵循本钱—效益准则,力求以最小的本钱取得最大的效益。为了进步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极限地削减这种经济资源的消耗作为对法令程序进行点评的一项根本价值标准。现在,诉讼经济准则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最根本的刑事方针,乃至有的国家将其确定为法令准则。节约诉讼资源,进步诉讼功率,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变革的根本趋向之一。就我国而言,为了冲击各种违法,国家每年都需求投入很多的社会资源,仅关押一个监犯,每年就需求花费1 万元以上的费用。刑事违法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对立日益杰出,资源越来越不能满意司法功能正常运作的需求。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不断添加的入狱人数,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缺少落井下石,并或许拖垮国家的司法系统。对“醉驾”案子标准有序地适用缓刑这一最根本的自在刑代替办法,可以经过社区纠正到达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可以防止现在“醉驾”刑事案子多发态势下监狱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局势。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
六、从判处“醉驾”刑的集体来看,大都归于承当日子压力的弱势集体。像这些居家带口、子女跟从就学之家,假如判处实刑,将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假如适用缓刑,对违法分子自己、家庭及子女入学,都有优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刑事司法中,咱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开展观,既要“排山倒海”,又要“春风夏雨”,到达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一致。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醉酒驾驭缓刑后有什么质疑”问题进行的回答,醉酒驾驭缓刑后的质疑包含判处缓刑削减震慑效果、醉驾缓刑自在裁量的问题、醉驾缓刑检测期过短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醉酒驾驭缓刑后有什么质疑
一、自“醉驾”入刑以来,由初期呈现高压“严打”态势,各地法院对“醉驾”案子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到“醉驾”适用缓刑乃至免于刑事处分的案子不断呈现,引起了大众的广泛质疑,也引发了学者的剧烈争议。对“醉驾”案子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在一段时刻内或许能起到震慑效果,但法令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抢救的功用。对契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契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尊重法官自在裁量权和保障人权的需求,也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实践必要性。“醉驾”案子的处理之所以会引起争议,要点并不在于缓刑判定的实践存在,而是在于缓刑判定的标准和依据,大众的最大质疑其实在于法官能否防止情面和特权的搅扰、“醉驾”案子能否得到公正相等的裁判。在遵从相等准则、罪责刑相习惯准则以及均衡准则的前提下,归纳考虑案发时的外界环境、违法人人身风险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具有严峻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要素,标准、均衡地对契合条件的“醉驾”案子适用缓刑,并不于法相悖,也可以得到大众的了解和认同。
二、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醉驾”入刑已一年有余。在这一年多时刻里,初期“醉驾”案子的处理呈现出一种高压的“严打”态势,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极为一致,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
(1)2011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的说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2)之后“醉驾”案子适用缓刑乃至免于刑事处分的案子不断呈现,部分区域的缓刑判定数量乃至有超越实刑判定之势
(3)缓刑判定的增多引起了争议,大众就缓刑判定对“醉驾”行为的震慑力影响以及判定背面或许存在的隐性不公纷繁提出质疑。
三、醉驾”案子的缓刑适用归于量刑领域的问题,可是因为缓刑的非拘禁性,其与实刑存在本质性差异,对其进行独自评论具有重要意义。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法定适用条件和扫除条件的规则来看,对契合条件的“醉驾”案子被告人适用缓刑无可厚非,再结合“醉驾”的法定刑,“醉驾”案子的处理貌似是“拘亦可,缓亦可”。可是,相关司法解说的缺失、大众的热情关注、个案的详细案情等种种要素却让刑事审判法官实践面临着“拘亦难,缓亦难”的为难局势。
(一)适用份额呈上升趋势 在“醉驾”案子的审理上,全国各级法院遍及采取了全体从严的做法,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甚少适用缓刑。如江苏省自2011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法院共判定“醉驾”案子1748起,其间实刑1725起,缓刑23起,缓刑适用率仅为1.32%。再如北京市,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判定的“醉驾”案子中,缓刑适用率仅为1%左右。但一起“醉驾”案子的缓刑适用表现出先严后宽的特色,适用份额呈现显着的上升趋势,如广东省在2011年5月1日至同年9月29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低于1:10,而从2011年9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已上升至超越1:1。缓刑份额的上升成为大众质疑的焦点问题。
(二)适用标准缺少一致 现在因为对“醉驾”案子在情节确定及量刑幅度上没有一致的标准,加上各地道路交通硬件设备、社会归纳治理情况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醉驾”案子适用缓刑“各行其是”,缓刑适用份额也相差较远,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定的“醉驾”违法案子缓刑适用率分别为1%和5%左右,而安徽、重庆、云南的适用份额却超越40%,部分城市份额更是高达73%。不仅如此,同一区域的不同法院关于“醉驾”案子适用缓刑的标准也掌握纷歧,比方笔者地点的扬州市七家底层法院,有的法院关于酒精含量到达160mg/100ml的“醉驾”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有的法院则关于酒精含量到达200mg/100ml的不适用缓刑。这些现象不光引起了社会的谴责,还严峻损害了司法的威望。
(三)社区纠正开展顺畅 被宣告缓刑的“醉驾”被告人缓刑检测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定收效后即到社区报导并承受纠正。检测期时刻的相对较短,为社区纠正组织作业的联接和展开供给了有利的条件:被告人通常会准时活跃实施相应职责,不会发作脱管或许失踪的景象。以笔者地点的某地级市为例,“醉驾”违法分子参与社区纠正的到位率为100%,远远高于其他类型违法的到位率。这也在必定程度上确保了“醉驾”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效果。虽然“醉驾”入刑仅一年有余,现在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是否会再次醉驾进行评判或许为时过早,但就现在而言,现已呈现了因醉驾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报导(4),却没有发现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景象。那些以为缓刑削弱“醉驾”入刑震慑力的论调好像并无客观依据。
四、“醉驾”适用缓刑:理性考虑下的实践挑选
从“醉驾”入刑的立法布景及实践运转来看,社会大众对冲击“醉驾”行为的法令效果希望遍及较高,要求对其严处、重处的呼声占主导地位。可是“醉驾”情节各有轻重,社会损害性千差万别,对 “醉驾”案子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假如一旦构成“醉驾”就判处实刑,在一段时刻内或许能起到震慑效果,但法令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抢救的功用。对契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契合我国刑法精力,有其实践必要性。
(1)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需求 宽严相济刑事方针是我国现阶段的根本刑事方针,是习惯新时期社会开展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定要求。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根本内在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所谓“以宽为主”,“是指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的全体开展趋向是走向宽和”。
(2)《刑法修正案(八)》充沛贯穿了宽严相济刑事方针这条立法主线,在削减“死刑”的一起,加大“生刑”的处分力度;在下降一部分违法入罪门槛的一起,恰当下降一些违法的法定刑,废弃部分死刑的适用;完善三大非拘禁刑,并引入社会纠正准则。整体来说,《刑法修正案(八)》是以刑法的谦抑性为根本理念,充沛发挥刑法的调节效果,以“宽”为中心,杰出惩罚的“轻缓化”、“非拘禁化”,使刑法到达一种“严而不厉”的平衡状况。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精力,对构成“醉驾”案子不该简略地实施“一刀切”的做法,悉数判处实刑,而是应当区别案情,从违法事实的损害程度、被告人片面恶性深度、再犯或许性巨细以及案子的社会影响等问题归纳考虑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详细情况详细分析,然后到达惩治违法与保障人权的有机一致,维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一致。正如有学者所说,“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坚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大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恨和非理性的心情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可以在汹涌的民意面前坚持谨慎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
(3)“法官自在裁量权”一词是引入西方法令文明的成果,依据《牛津法令大辞典》的解说,所谓自在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议的权利,而且这种决议在其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正和合理的。法令常常颁发法官以权利或许职责,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在裁量权。有时是依据形式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则的极限内行使之。
(4)因人类知道才能的非至上性导致法令的局限性不行避兔,法官自在裁量权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其能有效地战胜法令的局限性。“法官可依据社会日子开展的需求,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补充到法令中去,使法令随年代的开展而与时俱进”。
(5)因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都具有无可争辩的自在裁量权。自在裁量权的本质便是法官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依法具有依据案情详细景象自主作出判决的权利。在“醉驾”案子中,针对不同的案情,对契合条件的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是法官自在裁量权的必定要求。尊重法官自在裁量权的存在,就应当答应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五、节约司法资源的需求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以为,法令活动中应当遵循本钱—效益准则,力求以最小的本钱取得最大的效益。为了进步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极限地削减这种经济资源的消耗作为对法令程序进行点评的一项根本价值标准。现在,诉讼经济准则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最根本的刑事方针,乃至有的国家将其确定为法令准则。节约诉讼资源,进步诉讼功率,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变革的根本趋向之一。就我国而言,为了冲击各种违法,国家每年都需求投入很多的社会资源,仅关押一个监犯,每年就需求花费1 万元以上的费用。刑事违法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对立日益杰出,资源越来越不能满意司法功能正常运作的需求。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不断添加的入狱人数,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缺少落井下石,并或许拖垮国家的司法系统。对“醉驾”案子标准有序地适用缓刑这一最根本的自在刑代替办法,可以经过社区纠正到达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可以防止现在“醉驾”刑事案子多发态势下监狱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局势。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
六、从判处“醉驾”刑的集体来看,大都归于承当日子压力的弱势集体。像这些居家带口、子女跟从就学之家,假如判处实刑,将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假如适用缓刑,对违法分子自己、家庭及子女入学,都有优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刑事司法中,咱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开展观,既要“排山倒海”,又要“春风夏雨”,到达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一致。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醉酒驾驭缓刑后有什么质疑”问题进行的回答,醉酒驾驭缓刑后的质疑包含判处缓刑削减震慑效果、醉驾缓刑自在裁量的问题、醉驾缓刑检测期过短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