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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6:09

「摘要」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是指在债款人破产还账的情况下,国家作为税收债款的债款人享有就债款人的产业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的权力。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讨论了税收优先权的规模和法令地位及其与其他优先权的联系。最终结合我国法令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联系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正文」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款人悉数产业不足以清偿其债款,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款的情况下,依法就债款人的悉数产业对债款人进行公正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这种偿债程序的根本意图是强制地将债款人的产业加以变卖并在债款人之间完成公正分配。一般来说,在债款人破产清算的场合,债款人所欠债款多种多样,其间也会涉及到税收债款。由于税收债款的债款人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传统的破产法理论及准则一般赋予税收债款以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款与其他债款并存时,国家作为税收债款的债款人享有就债款人的产业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的权力。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及税收征管法也有相似规则。但由于理论上的一些误区及法令规则的不明确与不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完成存在许多实践上的妨碍。本文拟就其间一些问题进行浅显讨论。
一、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规模
税收优先权是以存在税收债款为根底的。在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款或许包含两部分:一是破产宣告前构成的税收债款,一是破产宣告后构成的税收债款。破产宣告前,债款人并未真实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款的发生根据主要是债款人的出产经营活动,其交税主体是债款人;破产宣告后,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款发生的根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款人的产业及保持债款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交税主体是清算组。
上述税收债款,既包含债款人应交纳的税款本金,还或许包含因债款人拖延缴交税款本金而依法应交纳的滞纳金,或因债款人存在偷、漏、逃、骗税等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对这些不同阶段的税款本金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是否都享有优先权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人以为,税款本金当然享有优先权,与税款本金相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也应当享有优先权。由于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从必定视点而言都是对债款人违法的处分,假如对债款人违法行为的处分不能落到实处,不只国家经济利益会遭到危害,并且将会有更多的交税人无所顾忌地施行违法行为,然后给国家整体利益形成更大的丢失。也有人以为,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但与之相关的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不能享有优先权。由于,假如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与税款本金一同作为优先债款参加破产产业的分配,实际上等于分配了整体债款人的产业,或将对债款人的处分转嫁到了整体债款人的身上。如此既不能起到相应的法令制裁效果,也违反了法令的公正和正义理念[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61条也规则,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计入破产债款的,即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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