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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2:55
在一些债款担保中,司理以公司的名义来为自己做担保,那么这样的个人债款在法律上是否有用能呢?小编通知我们,只需借款合同有用是有法律效能的,不过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司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效能
公司名义与银行签定的确保合同无效。银行与个人之间签定的借款合同,契合法律法规的规则,合法有用。但公司对银行的丢失不该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我国公司法规则,董事、司理不得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则,董事、司理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债款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我们看完本文之后,关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进行个人债款担保的时分,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是有用的。可是关于公司做出的担保是无效的,这就需求银行自己来承当相应的丢失。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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