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1:07
商标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式的融资方法,被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关于商标权质押的相关问题法令部分已做出了相关规则,听讼网小编在此对商标权质押的相关法令问题进行一些探析,等待与读者共享。
一、商标权质押的建立问题
1、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规模
商标权包含商标运用权和商标一切权(彻底的商标权)。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彻底的商标权,仍是包含商标运用权呢?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则,用于质押的权力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产业权力。这种产业权力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力和运用注册商标的权力,其间后者又包含自己运用的权力、答应或制止别人运用的权力。也就是说,我国的法令并未清晰规则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彻底的商标权,仍是包含单纯的注册商标运用权。这种混沌状况很简单引起商标权质押胶葛。笔者认为,相关法令应当就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规模作出一致而清晰的规则。依据质押担保的特色和商标运用权的复杂性考虑,相关法令应当将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规模限定在彻底的商标权上,即单纯的商标运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
2、商标权质押的建立程序
担保法和物权法尽管就商标权质押程序作了一些规则,但有些问题却没有清晰,需求作相应的处理:
首要,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产业移送的问题。与对待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力质押的要求不同,我国法令并没有要求在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须将商标权的凭据移送给债务人占有。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并不合理:一方面,它含糊了典当与质押的边界,因为典当与质押在方法上一个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是否将担保产业移送给债务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务人对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操控。尽管商标权质押经过挂号,能够起到公示的效果,但出质人依然或许运用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对方当事人的忽略从事一些有损于质权的行为。因而,我国的法令应当清晰要求出质人移送准占有权,行将商标注册证书移送给债务人占有。
其次,商标权质押的挂号部分。依物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则,商标权质押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处理出质挂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是很稳当,因为相关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改变、注册商标的运用答应等商标法规则的应挂号事项,作为一种担保方法,商标权质押现象或许会更频频地呈现。假如一致由商标局就商标权质押事宜处理挂号手续,一方面会使商标局的作业担负太大,一起也会添加商标权人处理挂号手续的本钱。笔者认为,将商标权质押挂号的职责赋予设区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较为适合。
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运用和处置问题
1、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运用问题
其一,出质人自己运用的问题。关于我国法令没有清晰规则这一私法范畴的问题,应当经过当事人的约好来处理。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好,应当依据质押担保的意图与功用进行处理。质押担保以标的物的价值保证债的清偿为意图,以分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其间心和根底是质物的价值。因而,在当事人没有经过合同予以制止的状况下,假如出质人自行运用注册商标没有使该商标的价值减损的,就不会危害到质权人的利益,就不该被制止。别的,假如不允许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建立后运用其注册商标,就会使出质人违背商标法规则的运用职责,导致其注册商标被吊销,然后既危害了出质人本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质权的完成。
其二,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注册商标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经质权人的赞同,二是其收益优先用于质权的完成。其间的关键是经质权人的赞同,未经赞同,出质人“不得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规则难以发挥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质人的偿债才能。笔者认为,只需注册商标运用行为无损于质权所依靠的该商标的价值,就不该制止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
别的,在处理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的问题时,还要妥善处理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前与别人缔结的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目前我国法令对此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认为,假如质权人明知出质人现已缔结了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却依然承受以该注册商标设定的质押,出于诚信准则和社会秩序安稳的考虑,在质押建立后这种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实行就不该被制止;假如出质人未将此前缔结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状况奉告质权人,乃至采纳诈骗手法,致使质权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赞同承受该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标的的,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效能并不该因而而受影响,被答应人依然有官僚求出质人实行合同,但出质人对由此形成的质权人利益的危害应当承当法令职责,质权人也能够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请求吊销质押合同。
2、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置问题
我国相关法令关于商标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清晰规则,但没有处理出质人在质押建立后经过其他三种方法处置其注册商标的问题。
其一,商标权承继问题。依承继法的精力,承继人在承继遗产时不能回绝遗产上的担负,必须在遗产价值的规模内清偿该遗产所担负的债款。关于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的承继,笔者认为能够有三种挑选:一是承继人抛弃对该商标权的承继,由质权人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置以完成其质权;二是由法定评价组织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价,由承继人以其产业评价价格为限对质权人进行清偿,并获得该商标权;三是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置,用所得价款对质权人优先清偿,剩下价款由承继人享有。
其二,商标权因兼并而搬运的问题。在出质人以其商标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能否与其他企业兼并,然后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兼并后的企业的产业呢?笔者认为,企业的兼并是企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改变,有多方面的价值,当然不该因其注册商标设定了质押而被否定。可是,质权人的利益也不该因兼并而遭到危害,假如质权人认为兼并会危害其质权的,能够依相关法令要求出质人或兼并后的公司清偿债款或供给其他担保。
其三,商标权的抛弃问题。商标权的抛弃包含活跃抛弃(声明抛弃或请求刊出)和消沉抛弃(不处理续展注册手续)两种。商标权的有用存在是质权存在的根底,因而,出质人在质权的有用期间负有保证其商标权有用存在的职责,当然不能抛弃其商标权。假如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赞同抛弃其商标权,质权人应当有官僚求出质人供给其他适宜的产业设定质押担保,或由出质人对由此形成的质权人债务的危害承当相应的职责。
三、质押后注册商标价值变化的处理问题
1、注册商标价值的添加问题
在质押期间,注册商标的商场价值或许会上升,这关于质押两边当然是功德,这儿的问题主要是质押期间注册商标添加的价值的归属问题。依据质押的特色,质押产业在质押期间仍归出质人一切,质押产业在质押期间的收益和风险也应由出质人享有和承当。因而,注册商标在质押期间发生的增值,应当由出质人享有。
2、注册商标价值的削减问题
其一,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出质人的下列行为或许导致质押商标权价值的削减: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其注册商标被吊销;因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下降;因其宣扬力度的减小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下降。
依物权法第229条之精力,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准用该法有关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则: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有价值减损之虞或风险而害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有官僚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变卖质押产业,并与出质人经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早清偿债款或许提存。但这一规则只能用来处理注册商标的价值有减损的风险、没有减损的景象,假如注册商标的价值现已发生了减损的景象,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职责当然应当由出质人承当,质权人能够经过要求出质人供给新的担保,或许要求出质人偿还债款等方法保证其债务的完成。
其二,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注册商标的价值在质押后也或许因质权人的多方面的行为而减损。比方,质权人违背约好自行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出质人的注册商标,因所用产品的质量低质而危害了该注册商标的名誉;又如,质权人未依照约好对注册商标进行必要的宣扬,形成该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下降。依据物权法的规则,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私行运用、处置质押产业,给出质人形成危害的,或许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产业毁损、灭失的,或许未经出质人赞同转质,形成质押产业毁损、灭失的,均应当向出质人承当补偿职责;质权人的行为或许使质押产业毁损、灭失的,出质人能够要求质权人将质押产业提存,或许要求提早清偿债款并返还质押产业。这些规则尽管是直接针对动产质押的,但其所规则的景象相同或许发生在现已设定了质押的注册商标身上。因而,在我国法令未针对商标权质押作出直接规则之前,这些规则也能够参照适用于注册商标质押。
其三,因其别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比方,因为别人冒充注册商标,致使出质人的注册商标的名誉受损;再如,因为别人对出质人的产品或注册商标进行诋毁而使其注册商标的名誉受损。笔者认为,关于这一问题能够有两种救助方法:一是由出质人追查侵权人的侵权职责,所得补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对质权人进行清偿;二是由质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危害补偿请求权,即一方面要求侵权人中止危害,回复注册商标的状况,另一方面要求补偿现已形成的危害,并将补偿金用于担保其债务的完成。
一、商标权质押的建立问题
1、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规模
商标权包含商标运用权和商标一切权(彻底的商标权)。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彻底的商标权,仍是包含商标运用权呢?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则,用于质押的权力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产业权力。这种产业权力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力和运用注册商标的权力,其间后者又包含自己运用的权力、答应或制止别人运用的权力。也就是说,我国的法令并未清晰规则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彻底的商标权,仍是包含单纯的注册商标运用权。这种混沌状况很简单引起商标权质押胶葛。笔者认为,相关法令应当就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规模作出一致而清晰的规则。依据质押担保的特色和商标运用权的复杂性考虑,相关法令应当将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规模限定在彻底的商标权上,即单纯的商标运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
2、商标权质押的建立程序
担保法和物权法尽管就商标权质押程序作了一些规则,但有些问题却没有清晰,需求作相应的处理:
首要,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产业移送的问题。与对待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力质押的要求不同,我国法令并没有要求在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须将商标权的凭据移送给债务人占有。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并不合理:一方面,它含糊了典当与质押的边界,因为典当与质押在方法上一个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是否将担保产业移送给债务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务人对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操控。尽管商标权质押经过挂号,能够起到公示的效果,但出质人依然或许运用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对方当事人的忽略从事一些有损于质权的行为。因而,我国的法令应当清晰要求出质人移送准占有权,行将商标注册证书移送给债务人占有。
其次,商标权质押的挂号部分。依物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则,商标权质押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处理出质挂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是很稳当,因为相关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改变、注册商标的运用答应等商标法规则的应挂号事项,作为一种担保方法,商标权质押现象或许会更频频地呈现。假如一致由商标局就商标权质押事宜处理挂号手续,一方面会使商标局的作业担负太大,一起也会添加商标权人处理挂号手续的本钱。笔者认为,将商标权质押挂号的职责赋予设区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较为适合。
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运用和处置问题
1、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运用问题
其一,出质人自己运用的问题。关于我国法令没有清晰规则这一私法范畴的问题,应当经过当事人的约好来处理。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好,应当依据质押担保的意图与功用进行处理。质押担保以标的物的价值保证债的清偿为意图,以分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其间心和根底是质物的价值。因而,在当事人没有经过合同予以制止的状况下,假如出质人自行运用注册商标没有使该商标的价值减损的,就不会危害到质权人的利益,就不该被制止。别的,假如不允许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建立后运用其注册商标,就会使出质人违背商标法规则的运用职责,导致其注册商标被吊销,然后既危害了出质人本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质权的完成。
其二,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注册商标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经质权人的赞同,二是其收益优先用于质权的完成。其间的关键是经质权人的赞同,未经赞同,出质人“不得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规则难以发挥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质人的偿债才能。笔者认为,只需注册商标运用行为无损于质权所依靠的该商标的价值,就不该制止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
别的,在处理出质人答应别人运用的问题时,还要妥善处理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前与别人缔结的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目前我国法令对此没有清晰的规则。笔者认为,假如质权人明知出质人现已缔结了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却依然承受以该注册商标设定的质押,出于诚信准则和社会秩序安稳的考虑,在质押建立后这种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实行就不该被制止;假如出质人未将此前缔结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状况奉告质权人,乃至采纳诈骗手法,致使质权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赞同承受该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标的的,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的效能并不该因而而受影响,被答应人依然有官僚求出质人实行合同,但出质人对由此形成的质权人利益的危害应当承当法令职责,质权人也能够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请求吊销质押合同。
2、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置问题
我国相关法令关于商标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清晰规则,但没有处理出质人在质押建立后经过其他三种方法处置其注册商标的问题。
其一,商标权承继问题。依承继法的精力,承继人在承继遗产时不能回绝遗产上的担负,必须在遗产价值的规模内清偿该遗产所担负的债款。关于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的承继,笔者认为能够有三种挑选:一是承继人抛弃对该商标权的承继,由质权人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置以完成其质权;二是由法定评价组织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价,由承继人以其产业评价价格为限对质权人进行清偿,并获得该商标权;三是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置,用所得价款对质权人优先清偿,剩下价款由承继人享有。
其二,商标权因兼并而搬运的问题。在出质人以其商标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能否与其他企业兼并,然后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兼并后的企业的产业呢?笔者认为,企业的兼并是企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改变,有多方面的价值,当然不该因其注册商标设定了质押而被否定。可是,质权人的利益也不该因兼并而遭到危害,假如质权人认为兼并会危害其质权的,能够依相关法令要求出质人或兼并后的公司清偿债款或供给其他担保。
其三,商标权的抛弃问题。商标权的抛弃包含活跃抛弃(声明抛弃或请求刊出)和消沉抛弃(不处理续展注册手续)两种。商标权的有用存在是质权存在的根底,因而,出质人在质权的有用期间负有保证其商标权有用存在的职责,当然不能抛弃其商标权。假如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赞同抛弃其商标权,质权人应当有官僚求出质人供给其他适宜的产业设定质押担保,或由出质人对由此形成的质权人债务的危害承当相应的职责。
三、质押后注册商标价值变化的处理问题
1、注册商标价值的添加问题
在质押期间,注册商标的商场价值或许会上升,这关于质押两边当然是功德,这儿的问题主要是质押期间注册商标添加的价值的归属问题。依据质押的特色,质押产业在质押期间仍归出质人一切,质押产业在质押期间的收益和风险也应由出质人享有和承当。因而,注册商标在质押期间发生的增值,应当由出质人享有。
2、注册商标价值的削减问题
其一,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出质人的下列行为或许导致质押商标权价值的削减: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其注册商标被吊销;因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下降;因其宣扬力度的减小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下降。
依物权法第229条之精力,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准用该法有关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则: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有价值减损之虞或风险而害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有官僚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变卖质押产业,并与出质人经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早清偿债款或许提存。但这一规则只能用来处理注册商标的价值有减损的风险、没有减损的景象,假如注册商标的价值现已发生了减损的景象,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职责当然应当由出质人承当,质权人能够经过要求出质人供给新的担保,或许要求出质人偿还债款等方法保证其债务的完成。
其二,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注册商标的价值在质押后也或许因质权人的多方面的行为而减损。比方,质权人违背约好自行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出质人的注册商标,因所用产品的质量低质而危害了该注册商标的名誉;又如,质权人未依照约好对注册商标进行必要的宣扬,形成该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下降。依据物权法的规则,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私行运用、处置质押产业,给出质人形成危害的,或许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产业毁损、灭失的,或许未经出质人赞同转质,形成质押产业毁损、灭失的,均应当向出质人承当补偿职责;质权人的行为或许使质押产业毁损、灭失的,出质人能够要求质权人将质押产业提存,或许要求提早清偿债款并返还质押产业。这些规则尽管是直接针对动产质押的,但其所规则的景象相同或许发生在现已设定了质押的注册商标身上。因而,在我国法令未针对商标权质押作出直接规则之前,这些规则也能够参照适用于注册商标质押。
其三,因其别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比方,因为别人冒充注册商标,致使出质人的注册商标的名誉受损;再如,因为别人对出质人的产品或注册商标进行诋毁而使其注册商标的名誉受损。笔者认为,关于这一问题能够有两种救助方法:一是由出质人追查侵权人的侵权职责,所得补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对质权人进行清偿;二是由质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危害补偿请求权,即一方面要求侵权人中止危害,回复注册商标的状况,另一方面要求补偿现已形成的危害,并将补偿金用于担保其债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