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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2:13
    违约损害补偿在本质上是交流联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流的准则动身,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补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悉数丢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从该条的规则能够看出,合同一方由于合同另一方违约而发生的丢失,既包含实践丢失,也包含预期利益的丢失。所谓预期利益的丢失,实践上便是使当事人处于买卖正常完成情况下所能够得到的利益。实践丢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简单判别。在核算预期利益丢失时,应掌握三点:
    一.时刻点,要以合同缔结的时刻作为核算预期利益的时刻点;
    二.丢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实行前提下能够预见的等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清晰的约好或违约方在缔结合一起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当的丢失结果,此外,要注意违约方的片面歹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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