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虚假欠款诉讼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1:57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我之前的一个搭档介绍白玲(化名)找我,说面对一个告贷诉讼期望得到我的协助。我以为是一同一般的欠款胶葛,欲意推托,不想在和白玲交流今后,才得知这是一同涉嫌“虚伪诉讼”的案子,与离婚案子相关,特别具有典型性。
白玲与黑仁(化名)1998年4月在银河省黄河市(化名)挂号成婚,于2001年3月育有一子。
2007年,白、黑二人联系恶化,同年9月,白玲向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被准允。2008年4月,白玲收到法院传票。本来,黑仁之母范慧(化名)将黑仁告到法院,要求黑仁返还欠款200万元。法院依职权又追加了白玲作为一起被告,引发诉讼。
2006年,黑仁爱人欲经商,需要向自己告贷200万元,三年内还清。自己于2004年6月16日将自己出售黄河广场的一处房子得房款通过招钱银行向黑仁的转户内转账了200万元整,2004年6月26日,黑仁给自己打了借单。至今,还款期限已到,但黑仁仍没有还款,已严峻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要求黑仁与白玲连带归还告贷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原告的依据有:
1. 借单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范慧人民币贰百元整。告贷人:黑仁,2004年6月26日;
2. 招钱银行黄河市支行的个人活期存折、及取款凭条各一张,证明开户名为范慧的个人储蓄于2004年6月16日取现金款人民币200万元整。
3. 黑仁名下的存款凭条一张,证明户名为黑仁的招钱银行账号下,于2004年6月16日进款人民币200万元。
4. 黑仁名下的取款凭条一张,证明户名为黑仁的招钱银行账号下,于2004年6月16日至2005年2月20日合计取款人民币198万元。
5. 黑仁与白玲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在2004年11月2日,黑仁与白玲就“黄河广场房款200万元”、家里现金35万元、奥迪轿车一辆,协议归女方白玲一切。然后证明该笔告贷的现实存在。
6. 黑仁与白玲的成婚证书,用以证明黑仁与白玲之间的夫妻联系。
榜首被告黑仁辩称:
告贷尽管现实,但那是白玲一手策划、是依据白玲的要求而向原告告贷的,自己只是在借单上签字、履行了一个方式的告贷手续。但钱借到后,即交给了白玲。至于钱款到了哪里、作何用处自己尚不清楚。故该钱款应由白玲一人归还。
榜首被告没有依据提交。
第二被表白玲辩称:
原告恳求判令自己与榜首被告连带归还所谓200万元告贷没有任何现实与法律依据。自己与原告之间底子不存在任何假贷联系,原告诉求没有现实与法律依据,恳求法院驳回对自己的诉讼。
第二被告提交的依据有:
2006年12月,白玲曾向法院提提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用以证明黑仁在法官问及是否与白玲有一起债款时,黑仁并未提及有该笔债款。
二、案子署理
1、 向托付白玲制造笔录。
为了解案子现实,固定诉讼材料,我与白玲在承受案子的一起,即制造了接案笔录。
在笔录中,白玲陈说道:“我底子不知道什么时分我老公借了他母亲的钱,实践上也底子没有这回事儿。咱们的夫妻联系从2004年8月份开端欠好的,之前联系还能够。到了2006年12月,我曾向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没有判离。所谓原告宣称的欠条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欠条肯定是假的,是原告和我老公歹意勾结来写这个东西的,咱们底子不欠他母亲钱。我在和黑仁闹离婚的时分,曾听黑仁讲过,他妈妈出售黄河广场有200万钱给他了,还说假如离婚了把这个钱给我,但我从来没有见到过这个钱,这个钱也不在我这儿”。
2、 提起判定请求。
为证明落款为“2004年6月16日”的欠条是否与实践构成时刻一起,咱们向法院提交了“判定请求书”。可是,2008年9月,黄河市法院告诉,咱们的判定请求被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定处作出了银河法文鉴复2008(14)号文,得出“无法判定”的决议。
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定处的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配备的法司(2008)12号文件,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现在本省内尚无社会判定组织具有书写时刻(肯定书记时刻)判定的才能,因而,各级法院有相似书写时刻判定的案子,需报省法院司法判定处检查,如有或许再请最高法院选取判定组织。”
据此,天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定处,回绝白玲要求对欠条进行判定的请求。
之后,白玲不服,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河市人民法院等提出贰言函。经过努力,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对欠条进行判定。
至于去何处判定,咱们提出到北京XX判定中心判定。但遭到原告回绝,理由是,以为咱们与北京方面联系密切。
咱们又提出到江苏XX判定中心判定,而且该中心有成功判定的数个先例,但相同遭到原告回绝,理由是,咱们曾和该判定中心触摸过,知道,有“不妥联系”之嫌。
最终,依据法院建议,判定组织由法院指定。
2008年10月,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定处托付银河省唐朝(化名)司法判定所进行了判定。二个月后,银河省司法判定所作出了“无法判定”的定论,理由是没有满足的比照样本,不具有判定条件。
关于银河省司法判定所的定论,咱们又提出了贰言,并提出再次判定请求。指出,关于银河省银河司法判定所无力判定,咱们深表遗憾,但并非一切的司法判定组织都不具有判定才能,期望法院能指定其它有才能判定的司法判定组织持续对欠条进行判定。并指出,假如法院不对借单进行判定,对我方当事人适当不公平。
2008年11月,法院组织了第三次开庭。庭后,我向法院提交了署理词,主要内容如下:
一、 原告与本案第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款联系。
1、第二被表白玲有正当理由坚信原告黑仁出具的“借单”系假造,不该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关于法院拒肯定该借单进行判定的观念,署理人以为值得商讨。
为证明债权债款联系的构成,原告范慧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签署时刻落款为“2004年6月16日”的借单。第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该借单构成时刻与落款时刻是否同一时刻”的判定请求,但黄河市法院以最高院有相关指导性文件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司(2008)12号文件、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天高法文鉴复2008(14)号文件),不予采用第二被告的请求,署理人再次对此表明贰言。尽管署理人向黄河法院提交了XXXX司法判定所相似本案的司法判定定见书,但仍未取得黄河法院的观念认可,署理人在此表明遗憾,并再次着重法院应将此案中触及的原告提交的借单原件予以存档留存,以备后查。鉴于原告与榜首被告母子联系利害联系的特殊性,第二被告仍有理由承认该借单具有假造的严重嫌疑。法院假如不支持第二被告关于确认借单真伪判定的请求,甚至连测验的时机都不给第二被告,该判定成果着实让第二被告及本署理人难以服气。
2、原告向法院提交借单载明的时刻,与实践资金流通时刻不符,借单系后补,不能直接证明资金流通时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
依据原告提交的依据,原告向法院出具借单的时刻标示为2006年6月26日,而榜首被告黑仁在建设银行开户并存款200万元的时刻是2006年的6月16日。尽管原告请求法院已证明原告名下在2006年6月16日取出的200万零1元的钱款与黑仁存入的二笔款系同一笔资金,但该银行材料只能证明原告与榜首被告之间的资金流通联系,而非证明该流通联系的特点是假贷仍是赠与。即便2006年6月26日,榜首被告黑仁向原告范慧补写了一张欠条,但该欠条载明的意思表明仅限于2006年6月26日当日,而非资金流通的2006年6月16日。不扫除原告范慧在2006年6月16日将此款转存于黑仁名下时系赠与、而在2006年6月26日又反悔从头补写借单以确认债权债款联系的或许性。而假如2006年6月16日的资金流通联系是赠与,则受赠人尽管是黑仁,但实践受益人应包含其妻、即第二被表白玲。若原告与榜首被告再改动赠与为假贷,应征得白玲的赞同,不然,是侵略白玲的合法权益。即便债权债款构成,也仅限于原告与榜首被告之间,与第二被告应无假贷联系。
3、榜首被告在(2006)天民一初字第XXX号离婚案子胶葛的庭审中,当法官问及榜首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有否一起债款时,榜首被告并未提及本案所触及的巨额债款,更能证明此笔债款底子不存在。
二、即便榜首被告在2006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单实在,也不能必定得出第二被告应承当连带责任的定论,第二被告是否应承当还款责任,要害要看榜首被告的告贷用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二)》第24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景象的在外。”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则能够看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原则上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署理人以为,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出示欠据建议系一起债款,假如欠据都是以一方名义所借(比方本案榜首被告黑仁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母即原告范慧书写借单),且是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借,假如爱人另一方不能证明借钱的一方与出借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夫妻本来实施别离产业制而债权人事前知道该约好的,机械地套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结果,或许导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