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经过)法释〔200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为依法惩办掠夺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掠夺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则的“入户掠夺”,是指为施行掠夺行为而进入别人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包含关闭的院子、牧民的帐子、渔民作为家庭日子场所的渔船、为日子租借的房子等进行掠夺的行为。关于入户偷盗,因被发现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确认为入户掠夺。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则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既包含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也包含对运转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阻拦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施行的掠夺。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掠夺正在运用中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则的“掠夺数额巨大”的确认规范,参照各地确认的偷盗罪数额巨大的确认规范履行。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则的“持枪掠夺”,是指行为人运用枪支或许向被害人显现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掠夺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规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则。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随身带着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为依法惩办掠夺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掠夺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则的“入户掠夺”,是指为施行掠夺行为而进入别人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包含关闭的院子、牧民的帐子、渔民作为家庭日子场所的渔船、为日子租借的房子等进行掠夺的行为。关于入户偷盗,因被发现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确认为入户掠夺。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则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既包含在从事旅客运送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舶,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掠夺,也包含对运转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阻拦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施行的掠夺。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掠夺正在运用中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则的“掠夺数额巨大”的确认规范,参照各地确认的偷盗罪数额巨大的确认规范履行。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则的“持枪掠夺”,是指行为人运用枪支或许向被害人显现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掠夺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规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则。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带着凶器争夺”,是指行为人随身带着枪支、爆炸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进行争夺或许为了施行违法而带着其他器械进行争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