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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2:00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查核准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是刑法所规则的诸刑种中最严峻的一种,称为极刑。那么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规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的案子,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作出核准或许不核准死刑的裁决。关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发回从头审判或许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讯问被告人,辩解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
在复核死刑案子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成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子的告诉》规则将《刑法》分则第二章(损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略产业罪)、第六章(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毒品违法在外>)、第七章(损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武士违背责任罪)规则的违法,判处死刑的案子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我国刑事辩解网供给。
最高人民法院告诉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违法死刑案子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本来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础上添加三个死刑复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担任全国死刑案子的复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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