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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赔偿标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0:54

听讼网北京2008年4月2日电(记者田雨)记者2日得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补偿案子时,进步对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补偿标准,按每日99.31元核算。
    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的薪酬数额,本年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守时,对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补偿金有所添加。国家统计局2008年第1号布告显现,2007年全国在岗员工年平均薪酬为24932元,比上年添加3931元,日平均薪酬为99.31元,比上年添加15.65元。
    国家补偿法第26条规则:“侵略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补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员工日平均薪酬核算。”据此,本年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守时,对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补偿金应为9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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