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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23:42

甲与乙是近邻。2005年10月1日甲新购了一辆摩托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11月2日,乙因有事向甲提出借车,甲以为乙无驾驭证上路不安全,且有交警在公路上值班,不肯出借,乙表明自己曾多次驾驭摩托车,且本次所经道路均为村庄小路,路上无交警值班。甲听了乙的话,赞同出借车辆。乙驾驭摩托车上路途经一村庄十字路口时,因对路面状况调查不行,见相向行进的自行车后车辆摇晃,遇状况采纳措施不力,导致与正常行进的驾驭自行车的丙相撞,丙跌地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测后确认乙负交通事故的首要职责,丙负交通事故的非必须职责,丙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后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一起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等算计人民币6万余元。
【成果】
法院经审理以为,乙在驾车过程中,对路面状况调查不行,遇状况采纳措施不力,形成使丙受伤的交通事故发作,对此乙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甲明知乙无驾驭证而将车辆交给其驾驭,致交通事故的发作,甲与乙构成一起侵权。据此,判定乙补偿丙合理丢失5万元,甲对乙的补偿承当连带职责。
【律师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的所有人甲与驾驭人乙是否构成一起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则:“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该条规则的便是一起侵权行为职责。可见一起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依据一起的成心和差错,危害别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1.一起侵权行为的特征
其法令特征是:一起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一起侵权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一起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片面上具有一起成心或差错。一起侵权行为不只一起成心能够构成,一起差错也能够构成。数个一起加害人的一起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一起加害人的行为是彼此联络的一起行为,形成一致的危害成果,而非所形成成果的简略相加。数个一起加害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一起侵权的判别规范
我国司法实践从来以“一起差错”作为确认一起侵权行为的规范,一起侵权行为的一起差错不只包含一起成心,并且包含一起差错。一起加害人的一起差错决议了危害的一起性和行为的一起性。一起侵权行为的行为和成果,都必须是一起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行为的一起差错在起决议效果,各行为人知道或意识到其行为对形成危害成果的一起效果,因此各自的行为一致为一起行为,形成的危害成果也必定是一起成果,而非各行为人的独自行为所形成的。
3.一起侵权的主体
一起加害人是一起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依据一起差错一起施行加害行为并形成别人危害的数个行为人。作为一起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一起加害人应当是二人或许二人以上,不能由单个人构成。
4.一起侵权的法令结果
一起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作连带职责的法令结果。一起侵权的连带职责指受害人有权向一起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恳求补偿悉数丢失,而任何一个一起侵权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负悉数的补偿职责,一旦一起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悉数补偿了受害人的丢失,则革除其他侵权人应向受害人承当的补偿职责。
本案中,摩托车的所有人甲在明知乙无驾驭证,驾车上路行进或许会发作交通事故,即已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或许会有风险发作的状况下,仍将摩托车交给乙运用,甲的片面方面是轻信能够防止风险的发作,属过于自信的差错。乙违章驾驭摩托车上路,其片面方面也是轻信能够防止风险的发作。可见,甲、乙两人具有一起的差错,并形成了与丙发作交通事故,致丙8级伤残的结果,构成了一起侵权,甲应对乙的侵权危害补偿承当连带职责。
【律师提示】
本案对随意出借车辆给别人的车主们,敲响了警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驭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驭证而将车辆出借给别人的,将与借用人一起构成一起侵权,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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