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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0:28
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处理办法发布部分:联合发布商务部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分类导航:房产土地建造规划批阅监管  所属类别:部委职业规章发布日期:2011-12-07关键字:【阅览全文】关于《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处理办法》商务部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处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关于《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处理办法》《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处理办法》现已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核准处理,标准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活动,保证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揽工程健康发展,依据《对外承揽工程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答应的决议》,拟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获得对外承揽工程资历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总称单位)以招标或议标方法承揽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造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招标或议标前依照本办法规则处理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是指我国的单位承揽境外建造工程项目,包含咨询、勘测、规划、监理、招标、造价、收购、施工、装置、调试、运营、处理等活动。第四条商务部担任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作业。商务部树立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处理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第五条国家鼓舞对外承揽工程运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请求融资、处理保函等事务。展开上述事务应当契合《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则。第二章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第六条对外承揽工程的单位应当经过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请求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请求核准应当供给以下资料:(一)项目状况阐明;(二)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组织出具的定见;(三)有关商会出具的定见;(四)需境内金融组织供给信贷或信誉稳妥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组织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第七条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组织应当在对外承揽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请求后经过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清晰定见。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组织在提出定见时应当归纳考虑外经贸方针、驻在国安全危险、项目环保与或许触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事务展开状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第八条有关商会应当在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组织出具定见后经过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清晰定见。有关商会在提出定见时应当归纳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职业自律等有关状况。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的齐备资料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予以检查。契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请求单位颁布《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第十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一)请求单位遭到商务部或许其他部分暂停运营对外承揽工程或相关事务的处置没有期满;(二)请求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的不标准运营行为或严重失误给我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形成严重影响;(三)请求核准前3年内参与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时擅自以我国政府或许金融组织的名义对外许诺融资;(四)请求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则向商务主管部分陈述其展开对外承揽工程的状况,或未按规则向有关部分报送事务统计资料;(五)请求核准前3年内不恪守《境外中资企业组织和人员安全处理规则》,并导致严重事故;(六)请求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揽工程处理条例》要求向我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陈述缔结工程项目合同状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备、工程质量、安全出产及外派人员维护等方面的辅导;(七)请求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消核准。第三章监督处理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能够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组织请求处理保函、信贷或信誉稳妥,向境内金融组织请求项目保函、信贷或信誉稳妥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境内金融组织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处理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供给信贷或信誉稳妥。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成果发布后10个作业日内,在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写评标成果。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写项目实施发展状况,直至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合同责任停止。第四章法令责任第十四条请求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秘有关状况或许假造相关证明、提交虚伪资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正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担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请求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消核准,并给予正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担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作《对外承揽工程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则景象的,由商务主管部分依据《对外承揽工程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则在必定期限内制止对外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直至撤消对外承揽工程资历证书。第十五条对外承揽工程的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则处理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正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担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作《对外承揽工程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则景象的,由商务主管部分依据《对外承揽工程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则在必定期限内制止对外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直至撤消对外承揽工程资历证书。第十六条商务部、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组织、有关商会的作业人员在处理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核准、出具定见作业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许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置。第十七条金融组织违背本办法规则为对外承揽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供给信贷或信誉稳妥的,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依据有关金融监督处理的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给予处置。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一致印制。第十九条我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揽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处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则履行。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担任解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实施。《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我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答应暂行办法〉的告诉》(〔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我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答应暂行办法〉补充规则的告诉》(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我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揽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答应暂行办法〉补充规则的告诉》(商合发〔2005〕20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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