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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0:34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知识产权[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刻]:2001年03月20日[裁判字号]:(2000)高知终字第85号[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物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陶华碧,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安翔,华夏信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职责公司商标署理人。委[事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物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陶华碧,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安翔,华夏信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职责公司商标署理人。
托付署理人邹海林,科听讼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越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奎塘航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易长庚,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张其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方建平,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戴瑛,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物有限职责公司(简称贵阳老干妈公司)、湖南华越食物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贵阳老干妈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安翔、邹海林,湖南华越食物公司的托付署理人李静冰、张其函,被上诉人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的托付署理人方建平、戴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断定确认,贵阳老干妈公司出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具有必定的前史进程,“老干妈”作为该公司出产的风味豆豉的产品名称已得到特定区域广阔顾客的认同和了解。“老干妈”作为产品名称,已与该企业及其出产的风味豆豉密切相关,成为一体。该产品在同类产品领域内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意味着在必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深受广阔顾客的喜欢,法令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维护。贵阳老干妈公司所运用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的规划具有必定的独创性,亦应予以维护。
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在开始运用该产品名称时,贵阳老干妈公司出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已在必定的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对运用该产品名称的前史渊源,缺少合理的根据,这种运用方法具有显着的“搭车”成心。湖南华越食物公司的此种运用方法极易使顾客发生混杂,形成误认。湖南华越食物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湖南华越食物公司除持续运用已取得外观规划专利权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外,不得再运用与贵阳老干妈公司附近似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贵阳老干妈公司要求经济补偿的数额偏高,将归纳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鉴于国家商标局已审定“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并予以核准注册,故贵阳老干妈公司恳求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停止运用“老干妈”的产品名称及要求揭露赔礼道歉的恳求,不予支撑。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出售的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出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所运用的包装瓶瓶贴已取得外观规划专利权,故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的出售行为没有侵略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规定,断定:一、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停止运用并毁掉其在未取得外观规划专利权前与贵阳老干妈公司附近似的包装瓶瓶贴;二、湖南华越食物公司补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三、驳回贵阳老干妈公司其他诉讼恳求。
贵阳老干妈公司、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均不服原审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断定确认现实过错。榜首,尽管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取得了外观规划专利权,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力,法院应对其专利权进行详细的剖析,并判别是否构成侵权。而原审法院以其具有外观规划专利权为由,确认不构成侵权,缺少法令根据;第二,湖南华越食物公司恳求注册的商标尚处于核准贰言的复审阶段,没有取得终究授权,但原审断定却确认其已取得商标权,显然是过错的;第三,原审断定断定湖南华越食物公司只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没有合理的根据;第四,原审断定断定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不承当侵权职责是过错的。故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断定,依法作出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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